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和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送達代收人 鄭獻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十萬七千六百三十一元,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培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 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