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質權孳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俞清松律師 被 告 信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路五七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周燦雄律師 丁 ○ ○ 基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八八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國榮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質權孳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