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七八號原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劉德郎即全盛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姚貴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B 法院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