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二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二三七號原 告 金穗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姚貴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B 法院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