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五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焜耀 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肆拾肆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湘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