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姿妃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為付 款人,受款人斯派瑞莎克股份有限公司,票載發票日九十二年六月五日,金額新台幣 壹拾陸萬伍仟參佰柒拾伍元,第KLB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 年度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九十二年七月五日都會時報分廣告一版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李木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B 法院書記官 吳長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