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大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大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