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業 經鈞院以94年催字第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紙94年2月3日都會時報廣告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修丕龍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捷而興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12月10日 │17,613元 │VB0000000 │ │ │ │林玉昇 │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