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68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佩珠 ┌──────────────────────────────────────────────────┐ │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00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 │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