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號4樓 被 告 界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公司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5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新台幣貳萬元,應連帶給原告乙○○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