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90號聲 請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請求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於擔保提存後,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九十四年存字第五六五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供之擔保物「面額各新臺幣伍仟萬元,號碼AF0000000、AF00 00000、AF0000000、AF0000000之臺新國際 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肆張」准以「面額新臺幣貳億元之臺新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 年度裁全字第70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如主文上段所示之擔保物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565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今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之提存物與原提存物價值相當,仍足以擔保相對人之損害,自無不可,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