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勤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賢泰營造有限公司、甲○○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3,9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