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4號原 告 勤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乙○○ 被 告 賢泰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