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一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係原告請求確認第三人尚和興實業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在新臺幣 700萬元之範圍內存在,然第三人弘聖營造有限公司主張尚和興實業有限公司對被告已無債權,而對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91號事件繫屬中,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在確定被告之「基隆市武崙國民中學校舍新建中途解約後續工程」債權人為何人,故本件之裁判係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9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王佩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