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5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百福分社為付款人,力霸輪胎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票載發票日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金額新臺幣壹萬陸仟元,RH000 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鈞院以94年催字19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紙95年5月16 日自由時報F1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催字193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