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源、陳國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898號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非訟代理人 林嘉康 債 務 人 陳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公司於民國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民國(下同)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 ;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 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 名稱;另民國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 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此合 先述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琬萍 ~[MT;660];~IT80J6HQ3G2L2X0FK;~[JM]; 附表 ~[P;0;240];~IT54J6HQ3G2L20X4FK;~[JL]; 利息: ┌──┬───┬──────┬──────┬─────────────┐ │序號│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台幣│民國96年7月5│至清償日止 │年息19.71% │ │ │159484│ │ │ │ │ │元 │ │ │ │ ├──┼───┼──────┼──────┼─────────────┤ │ 2 │新台幣│無 │無 │無 │ │ │9993元│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1 │新台幣│無 │無 │無 │ │ │159484│ │ │ │ │ │元 │ │ │ │ ├──┼───┼──────┼──────┼─────────────┤ │ 2 │新台幣│無 │無 │無 │ │ │9993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