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457號債 權 人 久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紘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紘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紘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花蓮縣花蓮市○○路25號,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