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9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林茂林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9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普通股 │1 │644 │ │ └──┴──────────────┴────────────┴────┴───┴────┴───┘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