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調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小調字第219號聲 請 人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1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