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千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宏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40號聲請假扣押事 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專利權受侵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許假扣押(96年度裁全字第340號),並已依法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正執行中 (96年度執全字第192號),惟迄未為本案之起訴,業經本 院調卷查明記載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首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