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聯福、林曉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3510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林曉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餘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百分之一‧八二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