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聯福、許龍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8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許龍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