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聯福、許明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769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許明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本支付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上開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