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慶年、陳建文、紀榮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633號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建文 債 務 人 紀榮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