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850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林淑芬 債 務 人 林四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