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吳昭弘、達樂視股份有限公司、普萍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3157號債 權 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債 務 人 達樂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萍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捌拾萬伍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