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7號債 務 人 鍾昕怡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為存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傑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雅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劉文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未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縱債權人事後陳報不同意該更生方案,依法仍應視為同意甚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7月28日以基院慧 97年度執消債更執安字第17號函請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前開更生方案,其中債權人⑴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期限內具狀確答不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⑵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送達後,分別遲至98年8月24日及8月26日始具狀確答不同意,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於送達後均逾期不為確答同意與否之表示,依法亦均應視為同意。而本件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合計為 6人,已過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總人數 7人),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 864,397元,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 915,092元之二分之一(債權比例約占94.46%),依法即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各債權人陳報狀及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賀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一職,每月除薪資新臺幣19,700元收入外,尚有基隆市政府殘障津貼補助3,000元,業據其所提出之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98年 3月份薪資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及本院98年 7月13日訊問筆錄各一份在卷足憑。是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及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一節,應可認定。又債務人願將清償期延長為八年,足認其有履行該更生方案之誠意。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既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自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等合理消費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揆諸首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書 記 官 黃筱雯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 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000元,共計清償96 │ │ 期(8年)。 │ │ 2.給付方式: │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 │ │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 │ 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915,092元。 │ │ 4.清償總額:672,000元(7,000元×96期)。 │ │ 5.清償成數:73.44%(672,000元÷915,092元)。 │ ├───────────────────────────────────────────────┤ │貳、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第1~96期每期│ 96期總受分配金額 │ │ │ │ │ │ 可受分配金額│ │ ├──┼─────────────┼──────┼─────┼───────┼─────────┤ │ 1 │荷商荷蘭銀行(股) │ 126,668 │ 13.84% │ 969 │ 93,024 │ ├──┼─────────────┼──────┼─────┼───────┼─────────┤ │ 2 │陳雅萍 │ 100,000 │ 10.93% │ 765 │ 73,440 │ ├──┼─────────────┼──────┼─────┼───────┼─────────┤ │ 3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公司│ 320,238 │ 35.00% │ 2,450 │ 235,200 │ │ │(受讓自慶豐商銀債權) │ │ │ │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 │ 67,491 │ 7.38% │ 517 │ 49,632 │ ├──┼─────────────┼──────┼─────┼───────┼─────────┤ │ 5 │陳凱傑 │ 50,000 │ 5.46% │ 382 │ 36,672 │ ├──┼─────────────┼──────┼─────┼───────┼─────────┤ │ 6 │劉文豐 │ 200,000 │ 21.86% │ 1,530 │ 146,880 │ ├──┼─────────────┼──────┼─────┼───────┼─────────┤ │ 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 50,695 │ 5.54% │ 388 │ 37,248 │ ├──┼─────────────┼──────┼─────┼───────┼─────────┤ │ │ 合 計 │ 915,092 │ 100.00% │ 7,001 │ 672,096 │ ├──┴─────────────┴──────┴─────┴───────┴─────────┤ │參、補充說明: │ │ 1.第1~96期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7,000 元×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2.各債權人可受分配金額,因採元以下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故每期合計清償總金額略高於債務人所提出之│ │ 每期清償金額7,000元。 │ │ 3.本院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如未經債權人異議,於送達後10日裁定即確定,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 │ 書,債權人及債務人不必另行聲請。 │ └───────────────────────────────────────────────┘ 附表二: ┌───────────────────────────────────────────────┐ │更生之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 ├───────────────────────────────────────────────┤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如六合彩、職棒簽賭等)。 │ ├───────────────────────────────────────────────┤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及購置不動產。 │ ├───────────────────────────────────────────────┤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 ├───────────────────────────────────────────────┤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 ├───────────────────────────────────────────────┤ │7、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之相關行為。 │ ├───────────────────────────────────────────────┤ │8、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 │ ├───────────────────────────────────────────────┤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 │ │ ├───────────────────────────────────────────────┤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 │ ├───────────────────────────────────────────────┤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 ├───────────────────────────────────────────────┤ │12、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13、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場所為消費。 │ ├───────────────────────────────────────────────┤ │14、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 │ ├───────────────────────────────────────────────┤ │附註:債務人之生活程度一經限制,債務人即應遵守,如有違反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即屬可歸責於己之事│ │ 由,而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間或免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