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原姓名李恬 即 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如附表二所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附表二所示及其他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㈢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保全處分聲請意旨略以:為利於債務清償計畫統一執行,落實債務清償之目的,故聲請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至3款之保全處分,保全債務人之薪資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李芯渝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28日下午5時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宏賓 附表一: ┌──┬────┬──────────┬─────────┐ │編號│種類 │來 源 │金額(新臺幣/月) │ ├──┼────┼──────────┼─────────┤ │ 1 │薪資所得│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45,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總額(新臺幣)│備 註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537,345元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363,692元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荷商荷蘭商業銀│197,893元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友邦國際信用卡│132,069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英商渣打銀行股│127,659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6 │萬泰商業銀行股│115,782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7 │永豐商業銀行股│95,368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8 │美商花旗銀行股│69,444元 │原華僑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 │ 9 │遠東國際商業銀│37,601元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