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 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4項規定:「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包含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民間債權債權人,依法定程式填載,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權種類)。 二、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須說明)。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 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 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四、提出聲請人前 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期間為何,並應提出最近 5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六、提出松原工程行五年內之營業登記資料、營業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 七、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 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八、提出聲請人歷年所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及租金、水電費繳納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為何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以及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所有權證明。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十、說明受扶養人蔡陳玉女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其人數、姓名。如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應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十一、說明受扶養人實際上確有受扶養之必要並提出證據釋明之(按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 十二、說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醫藥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意願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再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以負起自身債務之完全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