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03號聲 請 人 長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通知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7年10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鄒秀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