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春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珍即廣立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