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周振豐即誠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豪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