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4號聲 請 人 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7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復興簡易分社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面額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RD0000000號支票 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1張,業經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 登新聞紙96年11月10日青年日報8版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