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小字第1897號原 告 震榮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良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良盛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36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乙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