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940號原 告 丙○○ 新裕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慶億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7,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