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 ,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 登於民國97年8月18日青年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在 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周素秋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福麒營造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7年8月5日 │26,200元 │IY0000000 │受款│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人:│ │ │ │分公司 │ │ │ │利祥│ │ │ │ │ │ │ │機車│ │ │ │ │ │ │ │行即│ │ │ │ │ │ │ │吳進│ │ │ │ │ │ │ │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