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號原 告 吳文燦即景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再發 吳志楨 被 告 傳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奚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傳亞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