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傳亞營造有限公司、奚敏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號上 訴 人 傳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奚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文燦即景新工程行間因99年度建字第3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7,8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