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海商字第7號原 告 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維 訴訟代理人 唐光勝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峰海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3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38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