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人生社區管理委員會、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