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5號原 告 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祥 訴訟代理人 林雅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同昌建築無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玖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