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3號原 告 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台北縣瑞芳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15,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8,81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38,31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