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趙榮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0號上 訴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 340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153,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0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