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號原 告 吳文燦即景新工程行 被 告 傳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