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巳○○ 法定代理人 卯○○ 訴訟代理人 辰○○ 被 告 子○○ 庚○○ 己○○ 戊○○ 丙○○ 日本國. 被 告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維助律師 被 告 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辛○○ 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陳美華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訴訟代理人 乙○○ 電北部施工處)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 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王鵬勝 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 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編│爭 點│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 │ │號│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 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 ┌─┬─────────────────┬─────────────────┬────────────────┐ │編│ 主 張 之 內 容 及 出 處 │ 對 造 不 爭 執 出 處 │支 持 主 張 內 容 之 證 據 方 法│ │號│ │ │或 法 律 見 解 及 出 處 │ ├─┼─────────────────┼─────────────────┼────────────────┤ │1│ │ │ │ │ │ │ │ │ ├─┼─────────────────┼─────────────────┼────────────────┤ │2│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