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源強、徐立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源強 選任辯護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徐立聲 選任辯護人 吳任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090號、110年度偵字第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源強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均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扣案HTC行動電話壹支(門號○○○○○○○○○ ○號,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徐立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均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事 實 一、陳源強自民國84年7月1日起擔任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約僱人員,負責承辦金門縣內建築執照核發、建築師管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等職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徐立聲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號「鴻聖室內裝修企業行」( 下稱鴻聖行)之負責人,並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 查人認可證,具有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之專業檢查人資格,目前為六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聘任之專業檢查人員,負責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依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相關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因徐立聲其所申報案件曾因違反上開規定,經金門縣政府以「金門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作業原則」召開審議會議確認簽證不實而遭裁罰,得知陳源強為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公安檢查業務承辦人,徐立聲為求日後申報案件查核順遂,避免再度遭到金門縣政府裁罰,且經長期與陳源強聯繫、接觸及試探後,確認陳源強具可收買性,明知下列公安檢查申報案件不符合建築法規,在未經改正前不應准予備查,徐立聲竟基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利用親赴金門地區辦理公安檢查時,在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旁停車場,每次交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3萬元不等之賄款予陳源強,合計10次共21萬5,000元,陳源強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公務員 登載不實之犯意,除於下列不符建築法規且內容不實登載之公安檢查申請案件中,無視相關違規事項,仍配合徐立聲或指示徐立聲未據實登載公安檢查現況,藉此隱匿違規缺失,使各該案件均得「查核合格,予以備查」,徐立聲即毋須反覆補件或轉知場所負責人重提改善計畫,陳源強再將下列公安檢查申報案件從複查場所名單中刪除,避免該場所遭到複查,同時避免徐立聲遭認定簽證不實,另於一般公安檢查申請案件時,依徐立聲請託協助加速審核通過,使徐立聲得以儘快向場所負責人請款: ㈠金門縣農會農友之家申報案(申報情形詳附表一編號1):徐 立聲自106年起,受址設金門縣○○鎮○○路0號「金門縣農會農 友之家」(下簡稱農友之家)委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其明知農友之家為76年興建完成建物,該建物3樓居室樓地板總面積為200平方公尺以上、走廊兩側均有居室,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18條規定,農友之家走廊寬度應達1.6公尺(即160公分)以上,始符合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要求,然農友之家現場走廊實際寬度僅有119公分至140公分不等,不符合上開消防法規要求,徐立聲於108年進行年度公安檢查申報時即以 「提改善計畫」送件,經陳源強查核後,遂於108年底發文 要求農友之家需限期改善,否則將依法開罰。詎徐立聲知悉倘農友之家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改善將遭裁罰,亟可能流失此穩定之客戶,遂於108年底某日,與陳源強商討解決方式, 陳源強雖明知農友之家3樓有走廊寬度不足之問題,仍指示 徐立聲往後改以合格件申報送件即可,一來可以解決徐立聲流失穩定客戶之困擾,二來可順帶提高金門地區之公安申報改善率,於內政部營建署評比時數據不致落於墊底。徐立聲接獲陳源強之指示,知悉陳源強平時收受其賄賂款項有意徇私迴護,為求案件順利查核通過並據此向客戶請款,明知農友之家3樓有走廊寬度不足之問題,仍基於違背職務交付賄 賂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分別於109年1月22日、109年6月9日,在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 告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Z00000000000)【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記錄(六)一般走廊之檢查結果欄位勾選「合格」,再使用網路傳輸方式,將上開檢查報告資料上傳至金門縣政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完成申報,陳源強因定期收受徐立聲之賄款,明知該申報案件已有簽證不實事由,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9 年1月22日、109年6月23日審核時,均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網路申報系統「備查情形」欄位登載「查核合格,予以備查」,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執掌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之電磁紀錄上,陳核由不知情之副處長點選決行後核准結案,使農友之家通過公安檢查,足生損害於金門縣政府監督建築物公共安全之公信力及正確性,藉此掩護徐立聲之簽證不實情事,使其得以「合格」之查核結果向農友之家請款,並使農友之家取得免遭金門縣政府裁罰及免於支出改善前揭缺失所需費用等不法利益。 ㈡鈞統企業有限公司申報案(申報情形詳附表一編號2):徐立 聲於106、108、109年間,受址設金門縣○○鎮○○路0段00號鈞 統企業有限公司所屬大賣場(下稱鈞統大賣場)委託進行年度檢查,明知昇降設備均需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於辦理公安檢查申報時,亦需檢附前述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否則即應列為缺失提改善計畫,始符合建築法等相關規定,然因鈞統大賣場係違章建築,致其內部昇降設備未能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無法通過公安檢查且無從補正,依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該昇降設備 不得使用,徐立聲遂與陳源強商討對策,陳源強為解決徐立聲之困擾,明知上情仍指示徐立聲以「合格件」送件即可。徐立聲接獲指示後,知悉陳源強平時收受其賄賂款項有意徇私迴護,明知鈞統大賣場有上開公安檢查缺失項目,竟基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分別於106年1月26日、106年2月24日、108年5月22日、109年6月10日,在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檢 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Z00000000000、Z00000000000、Z00000000000)【參】設備安全類檢查紀錄(一)昇降設備 欄位勾選「免檢討」,再依上開資料製作不實之檢查報告書,並使用網路傳輸方式將檢查報告資料上傳申報,詎陳源強因定期收受徐立聲之賄款,明知上情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6年1月26日、106年3月3 日、108年5月29日、109年6月23日審核時,均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網路申報系統「備查情形」欄位登載「查核合格,予以備查」,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執掌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之電磁紀錄上,陳核不知情之副處長決行後核准結案,使鈞統大賣場通過公安檢查,足生損害於金門縣政府監督建築物公共安全之公信力及正確性,藉此掩護徐立聲之簽證不實情事,使其得以「合格」之查核結果向鈞統大賣場完成請款,並使鈞統大賣場免於改善前揭缺失而得繼續使用該昇降設備等不法利益。 ㈢金城聯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案(申報情形詳附表一編號3):徐 立聲於106、108、109年間,受址設金門縣○○鎮○○路0段000 號金城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城聯公司)委託進行年度檢查時,明知金城聯公司現況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所列B類別B-2組別之大賣場,依據「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應設置至少1座特別安 全梯或室外安全梯,然現況僅為一般直通樓梯且已無法改善,遂與陳源強商討對策,陳源強為解決徐立聲之困擾,明知上情仍指示徐立聲以「合格件」送件即可。徐立聲接獲指示後,知悉陳源強平時收受其賄賂款項有意徇私迴護,明知金城聯有上開公安檢查缺失項目,竟基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6年1月26日、106年2月24日、108年5月20日、109年6月8日,在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Z00000000000、Z00000000000、Z00000000000)【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記錄(七)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限制」欄位勾選「合格」,並使用網路傳輸方式將檢查報告資料上傳申報,詎陳源強因定期收受徐立聲之賄款,明知上情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6年1月26日、106年3月3日、108年5月20日、109年6月8日審核時,均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網路申報系統「備查情形」欄位登載「查核合格,予以備查」,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執掌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之電磁紀錄上,陳核由不知情之副處長決行後核准結案,使金城聯公司通過公安檢查,足生損害於金門縣政府監督建築物公共安全之公信力及正確性,藉此掩護徐立聲之簽證不實情事,使其得以「合格」之查核結果向金城聯公司完成請款,並使金城聯公司取得免遭金門縣政府裁罰及免於支出改善前揭缺失所需費用等不法利益。 ㈣華欣商務飯店有限公司申報案(申報情形詳附表一編號4): 徐立聲於109年7月間,受託辦理址設金門縣○○鎮○○路000○0 號華欣商務飯店有限公司(下稱華欣飯店)109年度之公安 檢查申報時,因當年度基於個人健康因素不會再前往金門地區實地檢查,徐立聲若為此案件單獨前往金門,亦不符合成本效益,遂與陳源強商討對策,陳源強為解決徐立聲之困擾,竟同意徐立聲可不必親自到場檢查,以變造先前申報案件之照片檢查碼後逕行上傳申報即可。徐立聲取得陳源強之同意後,知悉陳源強平時收受其賄賂款項有意徇私迴護,竟基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及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指示不知情之配偶林淑蓉使用繪圖軟體,將109年度申報案件之檢查碼(檢 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覆蓋於108年度改善後申報案 件(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之檢查照片上,再於109年7月31日使用網路傳輸方式,將上開檢查照片等資料上傳申報,陳源強於審核109年度申報案件時,明知徐立聲係變 造108年度改善後申報案件之照片,以之充作109年度申報案件之檢查照片,申報資料顯屬不實,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退件,並依「金門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作業原則」第5點規定「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簽證申報 案件,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建築法第91之1條規定處 理:(二)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書件,可歸責於專業機構或人員,情節嚴重者。」認定有簽證不實之情形,依建築法第91之1條規定處以罰鍰,詎陳源強因定期收受徐立聲之賄 款,明知上情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9年7月31日審核時,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網路申報系統「備查情形」欄位登載「查核合格,予以備查」,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執掌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之電磁紀錄上,陳核由不知情之副處長決行後核准該案,足生損害於金門縣政府監督建築物公共安全之公信力及正確性,藉此掩護徐立聲之簽證不實情事,並使其得以「合格」之查核結果向華欣飯店完成請款。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主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 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引用之供述證據,均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同意做為證據使用,且該等當事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之作成及取得之狀況,未見違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並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以之作為證據,認屬適當,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上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均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復無違法取得證據之情形,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具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均經被告陳源強、徐立聲坦認在卷(偵他卷二第77頁、卷三第108頁;偵1090卷第538、560頁,本院卷第85頁),核與證人謝世羚、劉永平、邵雲欣、文水成、李銘培、商中治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卷附F2-1-2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改善計畫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最新消息網頁資料、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建管科職員名籍冊、鴻聖室內裝修企業行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查詢資料、扣押物編號2-7林淑蓉IPHONE手機108年11月20日簡訊翻拍畫面、扣押物編號A-1記帳本1份、扣押物編號2-2-21金門出差及收款資料、F2-4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紀錄簡圖(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被告徐立聲行賄被告陳源強金額整理一覽表( 經徐立聲簽名確認)、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金門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金門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F2-4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記錄照片( 檢查登記碼:Z00000000000)、F2-4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記錄照片(檢查登記碼:Z00000000000)、金門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 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F2-4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記錄照片(檢查登記碼:Z00000000000)、金門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金門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金門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檢查登記號:Z00000000000)、金門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金門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F2-1-3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金門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金門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金門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金門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作業原則、金門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檢查登記號碼:Z00000000000)等件為憑,足認被告等人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罪,其要求、期約或收受,係三種不同階段之犯罪行為態樣。所謂要求,乃向相對人索求交付不正利益之單方意思表示,不論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一經要求,罪即成立,更不問相對人允諾與否;而期約則屬於雙方意思表示已達合致,但尚待屆期交付之情態;至於收受係相對之一方交付不正利益,他方之公務員受領而居於可得或已享樂之境地。若在層遞進行之場合,其進至較高階段之行為時,依吸收關係法則,固應逕就所進至之行為論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賄賂罪,其行求、期約、交付各行為,係屬階段行為,經過行求、期約而最後交付賄賂,或於行求、期約當時即行交付者,均應依交付行為處斷(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28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5款所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係屬對於公務員貪瀆行為的狹義、特別規定;而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則為該貪瀆行為的廣義、概括規定。倘公務 員貪瀆行為,已經符合前罪的構成要件,即應逕依該罪名相繩,祇於不該當前罪要件,才適用後罪名處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是核: ⒈被告陳源強所為,均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 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刑法第216條、213條、220條第2項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又其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且其上開所犯,乃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處斷。被告如附表二所犯10次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⒉被告徐立聲上開所為,均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 第1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而犯罪 事實㈠、㈡、㈢部分,另犯刑法第216條、215條、220條第2項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犯罪事實㈣部分,則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220條第2項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其業務上登載不實、變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如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查本件被告徐立聲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變造準私文書之行為,與其交付賄賂之行為,無非係為通過建物安檢,目的同一,其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具關連性,參照上開說明,乃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斷;且其如附表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犯行10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減刑事由: (一)被告陳源強就本件犯罪事實於偵查中自白(偵1090卷第560 頁),並繳交全數犯罪所得(同扣卷第4頁),乃依貪污治 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其如附表二所示各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均係在5萬元以下,爰再依同條例第12條第1項:「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規定減輕其刑。另審酌上開申報案件之建物,其中①農友之家於76年完工,有金城鎮公所竣工證明書為憑(本院卷第107頁);②金城聯公司於85年11月6日取得使用執照(頁碼),均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有關商業類建築86年1月1日施行(本院卷第125頁)前興建完成,無從預知並滿 足其後施行之建築物安全規範;以及③鈞統大賣場係違章建築,有金門縣政府111年7月8日府建管字第1110056014號函(本院卷第153頁)為憑,依內政部90年11月20日台內營字第9067311號函,本不予受理申報建築物公安檢查(參本院卷第109頁)等情狀,究與安檢辦法施行後興建之建物違法審查 之情節有別,被告陳源強固有違背職務收賄,行便宜之事,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科以最低刑度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屬情輕法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各次犯行均再減輕其刑。 (二)被告徐立聲就行賄犯罪事實於偵查中自白(偵他卷二第77頁、卷三第108頁;偵1090卷第538、560頁),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11條第5項「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減輕其刑。又其如附表二所示行賄之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乃再依同 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犯前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情節 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 萬元以下者,亦同。」,減輕其刑。另被告徐立聲經檢察官事先同意為證人保護法之證人,並就同案被告陳源強收受賄賂及指示其於相關檢查表冊上為不實記載,以合格文件送審,再經被告陳源強准予備查等過程為供述,有109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可按(偵他卷二第79至81頁),核其對於本案案情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同案被告陳源強之犯罪事證為陳述,與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相吻合,則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85號判決要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與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規範目的有 別,適用要件、範圍亦不一,僅有部分合致,如同時符合上開2個減免其刑規定,法律既無類似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除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減免其刑外,尚應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遞減免其刑,始足提供更多誘因,鼓勵被告一再採取有利於己之配合作為,以達全體法規範目的,並符罪刑相當原則」,足見依貪污治罪條例減輕其刑,仍得再依證人保護法規定減輕其刑,爰再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減輕其刑。 (三)被告2人上開減刑事由,皆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陳源強為公務人員,應潔身自愛,卻受金錢誘惑,而為違背職務行為;被告徐立聲為負責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之從事業務人員,竟為圖不當利益,罔顧建築物公安對大眾生命財產之影響;兼衡渠等犯罪所得及行賄金額非鉅,均已坦認犯行,犯後態度佳,並均表示深知悔悟,願意捐助公益金回饋社會,暨斟酌渠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陳源強高中畢業、已離職靠打零工維生、已婚育有一男一女均已成年、與86歲母親及配偶同住,被告徐立聲五專畢業、已婚育有一男一女均已成年、仍從事公共安全檢查員、與配偶同住等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五、末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意旨)。另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乃分別宣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渠等犯後坦認犯行,並繳交犯罪所得,亦表示同意支付公益金,彌補過錯,足見均深有悔悟,其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本院因認渠等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併予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惟為使渠等記取教訓,強化法治認知,並參酌渠等於本院審理時表明願支付公益金之程度,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等分別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1年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公益金。被 告倘有未遵守上開緩刑所附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本院自得因聲請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緩刑宣告, 併此敘明。 七、沒收: 關於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之沒收,應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被告犯貪污罪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就已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於判決固無庸再諭知追繳,惟仍應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俾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規定,據以指揮執行。否則在判決確定後,將因確定判決未就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缺乏依據,徒生處理上無謂之爭議,亦不符澈底剝奪貪污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準此,被告陳源強違背職務受賄犯罪所得共21萬5,000元,均已 自行提出扣案(同扣卷第4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應予宣告沒收。又扣案HTC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為被告陳源強與被告徐立聲聯繫本案犯罪事宜所用,且據被告陳源強供承在卷(本院卷第264頁 ),為被告陳源強所有之本案犯罪工具,應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至其餘扣案物品,或非屬被告所有, 或與本案無涉(本院卷第264至266頁),爰均不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4條第1項第5款、第11條第1、4、5項、第8條第2項前段 、第12條第1、2項、第17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216條、210條、213條、215條、220條第2項、 第55條、第37條第2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74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仲仁、劉建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陳源強違法審查案件一覽表 編號 檢查登記碼 場所名稱 送/收件日期 (年月日) 准駁日期 (年月日) 審核結果 備註 1 Z00000000000 金門縣農會農友之家 0000000 0000000 案內提具改善計畫之檢查簽證項目,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 3樓走廊寬度不足160公分 Z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查核合格,予以備查。 3樓走廊寬度不足160公分 Z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查核合格,予以備查。 3樓走廊寬度不足160公分 2 Z00000000000 鈞統大賣場 0000000 0000000 案內提具改善計畫之檢查簽證項目,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 缺少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Z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查核合格,予以備查。 缺少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Z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查核合格,予以備查。 缺少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Z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查核合格,予以備查。 缺少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Z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查核合格,予以備查。 缺少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3 Z00000000000 金城聯 0000000 0000000 案內提具改善計畫之檢查簽證項目,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 缺少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Z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查核合格,予以備查。 缺少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Z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查核合格,予以備查。 缺少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Z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查核合格,予以備查。 缺少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Z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查核合格,予以備查。 缺少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4 Z00000000000 華欣飯店 0000000 0000000 核退 Z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查核合格,予以備查。 徐立聲使用變造照片申報 附表二:陳源強收受賄賂一覽表 編號 行收賄日期 行賄人 收賄人 行收賄金額 (新臺幣) 1 106年3月22日至3月24日 徐立聲 陳源強 3萬元 2 106年9月24日至9月26日 2萬元 3 107年5月14日至5月16日 2萬元 4 107年8月12日至8月16日 2萬元 5 107年10月18日至10月19日 2萬元 6 108年4月16日至4月19日 1萬5,000元 7 108年7月30日至8月2日 3萬元 8 108年10月17日 3萬元 9 109年1月16日 2萬元 10 109年5月25日 1萬元 總計 2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