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展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展勤 選任辯護人 陳怡欣律師 黃繼岳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0、49、60、73、93、97、119、127、133、138、140、147、151、156、163、164、176 、177、190、191、193、194、203、204、206、222、235、236 、238、242、243、246、259、260、271、272、275、276、287 、288、291、301、302、305、306、308、319、321、326、329 、331、335、342、343、344、345、348、350、353、354、359 、360、361、370、378、383、387、389、390,401、402、403 、410、414、415、416-419、422、423、428、433-436、445、446-448、454、462-465、474-479、488-490、498、504、505、509、510、513、524、530、532-535、542、546、548、552、554、555、561、565-567、570、575-577、579、585-587、593、594、598,601、604、605-607、620、623、638、639、646、648 、653、654、658、669、674、677、678、679、688、694、696 、704-706、710、719、720、725、729、730、746、748、749、755、773、774、783、789、790、795、804、811、814、818、842、843、845、860、862、865、867、873、874、877、887、888、892、894、895、899、922、926、941、951、952、953、958、960、964、965、967、968、986、988、990、991、994、1003、1012、1021、1031、1041、1048、1068號)及移送併辦(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9、1101、1108、1110、1111、1122、1125、1126、1128、1141、1152、1154、1163、1169、1170、1171 、0000-0000、1194、1197、1198、1200、1204、1210、1220、1227、0000-0000、1240、1244、0000-0000、1252、1254、1256 、1265、1269、1270、0000-0000、1300、1312、1324、1326、1346、1350、1351、1372、1381、1384、1412、1414、1415、1423、1424、1435、1443、1447、0000-0000、1470、1471號〈111年 4月28日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262號〈111年5月23日移送併辦〉、金門地檢110偵字 1157、1253、1371號、111年度偵字第2、4、18、44、72、104、127、145、151、152、153、178、181、183、193、207、226、237、249、257、262、275、325號〈111年5月26日移送併辦〉、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111年度軍偵字第108號〈111 年7月6日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檢署【下稱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20011號〈111年7月6日移送併辦〉、金門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337、372、390、409、410、425、538、592、710號〈111年7月 26日移送併辦〉、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2118號〈111年7月28日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610號〈111年11月21日移送併辦 〉、金門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9、779、811、833、861、989、10 60、1075號〈111年11月27日移送併辦〉、金門地檢111年度偵字第 1129、1195號〈111年12月22日移送併辦〉、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30604號〈112年2月8日移送併辦〉、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4 、145、163、223、303、304號〈112年3月29日移送併辦〉、金門 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8、421號〈112年4月9日移送併辦〉、金門地 檢112年度偵字第454、469號〈112年4月21日移送併辦〉),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甲L○○幫助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至6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 罪 事 實一、甲L○○明知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欺集團或不法分子為掩飾其不 法行徑,以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常使用人頭帳戶或門號,且現今一般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均甚為簡易方便,如係基於正當用途而有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需,以自己名義申請辦理即可,無使用他人門號以掩飾實際使用人之必要,並明知不得冒用他人名義申請網路交易註冊會員帳號,且申請網路交易註冊會員帳號應填寫申請人實際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及輸入該行動電話門號所收受之驗證碼,作為確認註冊會員帳號申設人真實身分之用,避免所註冊之會員帳號遭不法利用,確保日後網站交易安全,亦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不明人士作為網路交易會員註冊帳號使用,極可能使該人成功註冊會員帳號後,以該會員帳號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竟基於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販售虛偽標示商品、販賣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著作權法、商標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妨害電腦使用等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的不確定故意,分別於民國109年4月22日至同年12月25日,以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瀚鑫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鑫公司)、好望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望角公司)之公司名義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或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申辦下列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門號後,將該電信門號SIM卡交由電信公司郵寄至新北市板橋地區予 不知情之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為「張怡瑄」者收受,再由「張怡瑄」以順豐快遞寄送至大陸泉州地區交付甲子○○(現由本 院通緝中),由甲子○○交付犯罪集團成員,作為犯罪集團成 員分別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申請註冊蝦皮購物網會員、向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申請註冊Yahoo奇 摩拍賣會員、向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申請註冊MyCard會員、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向詠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詠勝公司)申請註冊Mobile01論壇會員、向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露天公司)申請註冊露天拍賣會員、向旋轉拍賣有限公司(下稱旋轉公司)申請註冊carousell會員之註冊電 話,使不法集團成員可使用該門號接收蝦皮公司、雅虎公司、智冠公司、樂點公司、詠勝公司、露天公司、旋轉公司傳送之用戶認證碼而回傳之,而成功取得蝦皮購物網、Yahoo 奇摩拍賣網、MyCard、GASH、Mobile01論壇、露天拍賣、carousell等網站會員資格或以該門號作為犯罪集團撥打電話 施用詐術,使被詐欺人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人頭帳戶之用。甲子○○則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代價與甲L○○。嗣該 犯罪集團成員取得該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 為下列行為: ㈠意圖欺瞞他人,販賣虛偽標記原產國之商品及販賣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犯意,欲自大陸地區輸入一般口罩或屬醫療器材之醫用口罩至臺灣地區,混充臺灣製口罩,販售謀利,先於附表一(含併辦部分)所示之註冊日期,在大陸地區,以網際網路連結至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網,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用戶之網頁上,填載附表一(編號25魏銘垣部分為併辦部分,金門地檢於111年4月28日移送併辦)所示門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如附表一所示之「yyy52017」等帳號用戶,蝦皮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上開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而註冊附表一所示帳號。嗣犯罪集團成員於大陸地區產製之一般口罩或醫用口罩之包裝外盒上印製「產地:TaiWan」、「MiT」或於口罩上打印製:「MadeInTaiwan」等文字 而就商品之原產地為虛偽標記後,於蝦皮購物網以附表一所示之「yyy52017」等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 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致不知情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馬夢君等人誤認該等口罩之原產地為臺灣,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支付價金。其後犯罪集團成員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委由不知情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汎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附表一(含併辦部分)所示之109 年8月11日等日期,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 報運進口快遞貨物輸入來臺(簡易申報單號碼、主提單號碼、分提單號碼均如附表一之一所示)。旋臺北關人員,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專區進口倉,查 驗發現如附表一所示口罩片數之一般口罩或醫用口罩之包裝外盒上印製「產地:TaiWan」,始悉上情。嗣馬夢君等人遲未受到貨物,自行取消訂單或由蝦皮購物網系統自動取 消而未付款。 ㈡基於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乙f○○等人之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 個人資料,未經附表二所示乙f○○等人之同意,於附表二( 自編號36起為併辦部分,編號36至53、55至61由金門地檢於111年4月28日移送併辦、編號62至72由金門地檢於111年5月26日移送併辦、編號73至76由金門地檢於111年7月26日移送併辦、編號77至81由金門地檢於111年11月27日移送併辦、 編號82由臺北地檢於112年2月28日移送併辦、編號54由臺北地檢於111年11月21日移送併辦)所示之註冊日期,在不詳 地點,以網路連結至雅虎公司或蝦皮公司網站,於申請註冊為Yahoo奇摩拍賣會員或蝦皮購物網會員之網頁上,冒用附 表二所示乙f○○之名義,擅自輸入乙f○○等人之姓名或除姓名 外尚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該等個人資料均詳卷),及填載如附表二所示門號為註冊電話,向雅虎公司或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Yahoo奇摩拍賣或蝦皮購物網 如附表二所示之「Z0000000000」等帳號用戶,表彰由附表 二所示乙f○○本人等申請註冊使用該等帳號之準私文書後, 上傳註冊而行使之,雅虎公司或蝦皮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附表二所示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上開帳號,足以生損害於乙f○○等人及雅虎公司、 蝦皮公司就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乙f○○等人接獲行政 機關通知其於Yahoo奇摩拍賣網或蝦皮購物網販賣違法物品 ,始查知上情,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前開Yahoo奇摩拍賣 及蝦皮購物網用戶資料,發現附表二所示會員帳號係使用瀚鑫公司或好望角公司名義申辦之電信 門號為註冊驗證,始悉上情。 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普通詐欺取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註冊日期,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網,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之網頁上,填載附表三所示門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附表三所示「qw117766」等帳號會員,蝦皮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附表三所示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立即輸入認證成功註冊附表三所示帳號。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透過網際網路以該帳號登入蝦皮購物網而對公眾刊登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訊息或以通訊軟體LINE,詐欺如附表三所示之乙E○○等人,致附表三所 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物與該蝦皮購物網賣家。嗣乙E○○等人發現遭騙,報警 處理,經警調閱前開蝦皮購物網用戶資料,發現附表三所示會員帳號係使用瀚鑫公司或好望角公司名義申辦之 電信門號為註冊驗證,始悉上情。 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四(含併辦部分)所示之註冊日期,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智冠公司官網,於申請註冊為智冠公司MyCard會員之網頁上,填載附表四所示門號為註冊電話,向智冠公司申請註冊成為MyCard會員如附表四所示之「chen000000w0000000.com」等帳號會員,智冠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附表四所示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附表四所示帳號。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或撥打電話,以附表四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四所示之丁丑○○等人,致 附表四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四所示之日期,購買智冠公司MyCard之遊戲點數,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儲值至上開MyCard會員帳戶。嗣丁丑○○等人發現遭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前開智冠公司MyCard會員資料,發現附表四所示會員帳號係使用瀚鑫公司或好望角公司名義申 辦之電信門號為註冊驗證,始悉上情。 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五(含併辦部分)所示之註冊日期,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所提供之數位娛樂平台「beanfun!」,填載附表五(自編號200起為併辦部分,編號200至232由金門地檢於111年4月28日移送併辦、編號233至240由金門地檢於111年5月26日移送併辦、編號241至242由金 門地檢於111年7月26日移送併辦、編號243由金門地檢於111年11月27日移送併辦、編號244由金門地檢於112年4月9日移送併辦、編號90、117、198由臺東地檢於111年7月28日移送併辦)所示門號為註冊電話,向遊戲橘子申請註冊成為會員,「beanfun!」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附表五所示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完成註冊,再開啟「GASH點數」服務,完成如附表五所示之會員編號「HZ0000000000」之GASH會員註冊。其後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間、方式,詐欺如附表五所示之乙宇○○等人,致附表五 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五所示之日期,購買樂點公司之GASH遊戲點數,並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員序號及密碼,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乙宇○○等人購買之樂點公司GASH遊戲點數儲值 至上開GASH會員編號帳戶。嗣乙宇○○等人發現遭騙,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前開GASH會員交易資料,發現附表五所示會員編號用戶係使用瀚鑫公司或好望角公司 名義申辦之電信門號為註冊驗證,始悉上情。 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六(自編號4起為併辦部分,編號4至6由金門地檢 於111年4月28日移送併辦)所示之註冊日期,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詠勝公司所經營之Mobile01論壇會員、露天拍賣網及蝦皮購物會員網,於申請註冊為Mobile01論壇會員之網頁,填載如附表六所示門號為註冊電話,向詠勝公司申請註冊成為附表六所示之「kgw4eg」等帳號用戶,詠勝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附表六所示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附表六所示帳號。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時間,透過網際網路以該帳號登入Mobile01論壇網站,對公眾刊登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訊息,致附表六所示甲V○○等人陷於錯誤,於附表六所示之日期,交 付如附表六所示之財物。嗣甲V○○等人發現遭騙,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前開Mobile01論壇會員資料,發現附表六所示會員係使用瀚鑫 公司名義申辦之電信門號為註冊驗證,始悉上情。 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七(自編號9起為併辦部分,編號9由金門地檢於111年4月28日移送併辦、編號10由金門地檢於111年5月26日移送併辦)所示之註冊日期,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露天公司經營之露天拍賣網,於申請註冊為露天拍賣網會員之網頁,填載附表七所示門號為註冊電話,向露天公司申請註冊成為附表七所示之「gina0200」等帳號會員,露天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附表七所示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附表七所示帳號,再以該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中為買、賣家間虛偽交易之方式,取得如附表七所示之「Z00000000000」等交貨便服務代碼。其後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群網站,對公眾散布刊登家庭代工或租用帳戶不實訊息之詐術,適有附表七所示丁丙○○等人上網瀏 覽獲悉,即加入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七所示之時間、方式,詐欺如附表七所示丁丙○○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七所示之日期,前往統 一超商,透過該超商內之ibon機臺,在交貨便服務,輸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如附表七所示之服務代碼「Z00000000000」號後,列印交貨便服務單,將如附表七所示之存摺及金融卡,以該便利商店所提供之「交貨便」快遞方式,寄交與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再以取得之金融帳戶資料,詐騙附表七所示之人匯款至附表七所示帳戶。嗣丁丙○○等人發現 遭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前開露天拍賣網用戶資料,發現附表七所示露天拍賣網用戶係使用瀚鑫公司或 好望角公司名義申辦之電信門號為註冊驗證,始悉上情。 ㈧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109年9月23日下午4時16分許, 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網,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之網頁上,填載甲L○○以瀚 鑫公司名義於109年9月14日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帳號「ww3688」會員,蝦皮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門號0000000000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立即輸入認證成功註冊帳號「ww3688」。嗣不法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5日下午10時2分至同日下午10時5分許,在不詳處所,使用網際網路連接至蝦皮購物網, 未經乙黃○○同意,無故輸入以不詳方法取得之乙黃○○帳號「 mai_00000000」及密碼,向賣家「ww3688」購買金額3萬5,000元之球鞋1雙後,再輸入乙黃○○之蝦皮錢包密碼而支付含 運費共3萬5,050元予蝦皮公司委託之第三方代收付金流服務商,旋點選「完成訂單」,該款項即撥入賣家「ww3688」之蝦皮錢包,使乙黃○○蝦皮錢包內餘額短少3萬5,050元,致生 損害於乙黃○○與蝦皮公司對於用戶帳戶管理之正確性。旋乙 黃○○發現其蝦皮錢包內款項短少而報警處理,為警發覺帳號 「ww3688」註冊所使用之驗證門號為甲L○○ 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始知悉上情(詳附表八編號1)。㈨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及販賣仿冒商標物品之犯意,明知「Vitabox」及品牌設計 圖案(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係全力專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力專注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保健食品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竟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明知「葉黄素+玉米黃素+雙重花素+藻紅素」產品之圖片1張暨外包裝,係全力專注公司享有著作權,且刊載於蝦皮購物網站,以供銷售產品使用之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全力專注公司之授權或同意,先於109年6月28日下午9時3分,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站用戶之網頁,填載瀚鑫公司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帳號「c0ukfoxrsc」用戶,蝦皮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帳號「c0ukfoxrsc」。其後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間,在不詳處所,以電腦設備連結 網際網路,以帳號「c0ukfoxrsc」登入蝦皮購物網站,見全力專注公司於蝦皮購物網站張貼之「葉黄素+玉米黃素+雙重花素+藻紅素」產品之圖片,即下載重製上開著作,公開傳 輸上傳張貼在其上開帳號賣場,並向不知情之印刷廠訂製印刷仿冒全力專注公司上開商標及該產品外包裝袋,作為其於蝦皮購物網販賣「熱銷現貨Vitabox美國專利Kemin游離型葉黄素+玉米黃素+雙重花素+藻紅素【第四代配方】」商品所 用。嗣全力專注公司於109年10 月28日上網瀏覽網頁發覺並下標購買,始查知上情(詳附表九編號1)。 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 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詳附表十,編號2以後為併 辦部分): ⒈於109年12月11日下午3時44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旋轉公司網站,於申請註冊為carousell會員用戶之網頁,填載甲L○○於109年6月8日以瀚鑫公司 名義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旋轉公司申請註冊成為「@bvdyuewye」會員編號用戶,旋轉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上開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詐欺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為會員編號「@bvdyuewye」用戶。其後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23日,在Carousell旋轉拍賣網站,刊登佯稱販售「二手mulberry手提包」、「香奈兒長夾」之商品訊息,致午○○陷於錯誤,指示不知情之夫甲p○○於109年12月 24日,轉帳1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莊金龍(現由高雄地檢 偵辦中)中壢南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午○○ 遲未收到商品,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詐騙集團成員皆未回應,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為警發覺帳號「@bvdyuewye」」註冊所使用之驗證門號為甲 L○○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始知悉上情(詳附表十編號1) 。 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11月12日下午12時41分,連 結至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網,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之網頁上,填載甲L○○於109年9月14日以瀚鑫公司申辦 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帳號「kkkkaaa77」會員。嗣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日 前後,透過網際網路以該帳號登入蝦皮購物網而張貼佯稱販賣IPHONE11之訊息,致甲K○○在上開蝦皮購物網站瀏覽上述 販售訊息而不疑有他,並陷於錯誤,以蝦皮聊聊及通訊軟體LINE與其聯繫,以貨到付款之方式購買該手機,並於110年12月27日下午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支 付7,050元與不知情之超商店員,超商轉支付予該蝦皮購物 網賣家。旋甲K○○發現該手機與購買之手機型號不符,經多 次聯絡賣家 ,均無回應,始知受騙(詳附表十編號2,金門地檢於111年5月26日移送併辦)。 ⒊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7月14日下午5時24分,在不詳地點,連結至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 購物網,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之網頁上,填載甲L○ ○於109年6月29日以瀚鑫公司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帳號「bcili7_8zn」會員。嗣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3日前後,透過網際網路以該帳號登入蝦皮購物網,張貼佯稱販賣AirPodsPro耳機之訊息,致庚○○在上開蝦皮購物網站瀏覽上述販售訊息而不疑有他 ,並陷於錯誤,以蝦皮聊聊與其聯繫,於109年9月23日,下標購買,並轉帳5,811元至蝦皮購物網,再由蝦皮購物網撥 款至賣家帳號「bcili7_8zn」之 蝦皮錢包,致庚○○受騙(詳附表十編號3,金門地檢於111年7月2 6日移送併辦)。 ⒋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9月24日下午11時54分,連結至蝦皮公司之蝦皮購物網,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之網頁上,填載甲L○○於109年9月14日 以瀚鑫公司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帳號「v9ouvtpnf8」會員。嗣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上旬某日,透過網際網路以該帳號登入蝦皮購物網,張貼佯稱販賣火影忍者GK手辦模型雕像公仔之訊息,致甲J○○在上開蝦皮購物網站瀏覽上述販售訊息而不疑有他, 並陷於錯誤,以蝦皮聊聊與其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要先付訂金工廠才會製作,甲J○○即於110年7月7日,轉帳2,950 元至蝦皮購物網,再由蝦皮購物網撥款至賣家帳號「v9ouvtpnf8 」之蝦皮錢包,致甲J○○受詐騙(詳附表十編號4,金門地檢於11 1年7月26日移送併辦)。 ⒌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7月19日下午4時0分,連結至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網,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之網頁上,填載甲L○○於109 年9月20日以好望角公司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註冊電 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帳號「shi70390」會員。嗣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日前後,透過網際網路以該帳號登入蝦皮購物網,張貼佯稱販賣勞力士手錶之訊息,致e○○在 上開蝦皮購物網站瀏覽上述販售訊息而不疑有他,並陷於錯誤,以蝦皮聊聊與其聯繫,於110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日, 下標購買,並轉帳共19萬7,904元至蝦皮購物網,再由蝦皮 購物網撥款至賣家帳號「shi70390」之蝦皮錢包。嗣e○○於1 10年11月15日上午11時50分,收取該貨 物時,發現並非勞力士手錶始知受騙(詳附表十編號5,金門地 檢於111年7月26日移送併辦)。 ⒍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7月25日下午3時14分,連結至蝦皮公司經營之蝦 皮購物網,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之網頁上,填載甲L○○於109年6月29日以瀚鑫公司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 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帳號「r97du27j9h」會員。嗣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日前後,透過網際網路以該帳號登入蝦皮購物網,張貼佯稱販賣AirPodsPro耳機之訊息,致丙t○○在上開蝦皮購物網站瀏覽與其聯繫,於109年10 月1日下午4時35分,下標購買,並以信用卡刷卡支付5,867 元至蝦皮購物網,再由蝦皮購物網撥款至賣家帳號「r97du27j9h」之蝦皮錢包。嗣丙t○○收取該貨物後,於111年7月15 日,攜至新北市○○區○○○路000號蘋果授權之維修中心,店員 表 示非原廠出廠商品而不予維修,始知受騙(詳附表十編號6,金 門地檢於111年12月22日移送併辦)。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為下列行為(詳附表十一,編號2以後為併辦部分): ⒈於109年11月18日下午7時18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蝦 皮公司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用戶之網頁,填載甲L○○以好望角公司名義於109年9月20日申辦之門號00000 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會員編號「j725ag」用戶,蝦皮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上開門 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為會員編號「j725ag」用戶。其後詐欺集團成員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所示「LV」及圖商標圖樣,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所示雙C商標圖樣,係瑞士商.香奈兒 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手提袋、皮夾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且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於110年1月4日,在蝦皮購 物網,以上開帳號,刊登佯稱販售「客訂LV路易威登女款包包」、「客訂香奈兒CHANEL女款包包」之商品訊息,致丁X○ ○陷於錯誤,以信用卡刷卡支付共5萬3,000元。嗣丁X○○於11 0年1月15日收受上開商品,發覺為仿冒商標商品,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為警發覺帳號「j725 ag」註冊所使用之驗證門號為甲L○○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 ,始知悉上情(詳附表十一編號1)。 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9年10月27日下午6時19分許連結至蝦皮公司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用戶之網頁,填載甲L○○以好望角公司名義於109年9月20日申辦之門號00000 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會員編號「186i38」用戶。其後詐欺集團成員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 號所示「LV」及圖商標圖樣,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註冊審定00000000號所示Dior商標圖樣,係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手提袋、皮夾等商品。竟於109年11月 上旬某日,在蝦皮購物網,以上開帳號,刊登佯稱販售「全款完成福利折扣LV達芙妮」包包、「全款完成福利折扣dior」包包之商品訊息,致張采如陷於錯誤,分別於109年11月10日、109年11月12日,以信用卡刷卡支付26,730元、52,712元。嗣張采如於109年11月2 0日收受上開商品,發覺為仿冒商標商品,始知受騙(詳附表十 一編號2,金門地檢於111年5月26日移送併辦)。 ⒊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9年6月26日下午4時24分 許、109年6月28日下午3時55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 路連結至蝦皮公司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用戶之網頁,填載甲L○○以瀚鑫公司名義於109年6月18日申辦之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會員編號「qw117766」、「qa116622」用戶,蝦皮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上開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為會員編號「qw117766」、「qa116622」用戶。其後詐欺集團成員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所示「ivenor」商標圖樣,係騏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騏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營養補充品等相關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於109年9月9日前後,在蝦皮購物網,以 上開帳號,刊登佯稱販售「ivenor」之「L997阿拉伯糖」之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購買。嗣經騏瑋公司發現覺而於109 年9月9日及同年月10日,以189元、400元之代價,下單購買,於收取前揭「L997阿拉伯糖」後,經 鑑定確為仿冒商標偽品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詳附表十一編號3,金門地檢於111年4月28日移送併辦)。 ⒋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附表十一之一編號1至13所示之109年6月26日下午9時53分許等期日,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蝦皮公司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用戶之網頁,填載甲L○○以瀚鑫公司、好望角公司 名義於附表十一之一編號1至13所示之109年6月18日等期日 申辦之附表十一之一編號1至13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等為 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附表十一之一編號1至13所示會員編號「54zfptbm5o」用戶,蝦皮公司即以簡訊方 式發送驗證碼至上開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為會員編號「54zfptbm5o」等用戶。其後詐欺集團成員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所示「JERÔSSE」商標圖樣, 係維科生技有限公司(下稱維科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營養補充品等相關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於109年10 月前後,在蝦皮購物網,以上開帳號,刊登佯稱販售「JERÔSSE」婕樂纖、爆纖錠之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購買。嗣維 科公司發現而於109年10月間,以50元至700元不等之代價,下單購買,並於收取前揭「JERÔSSE」 婕樂纖商品後,經鑑定確為仿冒商標偽品而循線查悉上情(詳附表十一編號4,金門地檢於111年4月28日移送併辦)。 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9年12月7日下午2時17分許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於申請註冊為露天拍賣網會員 用戶之網頁,填載甲L○○以好望角公司名義於109年9月20日 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露天拍公司申請註冊成為會員編號「kh6yu」用戶。其後詐欺集團成員明知註 冊審定號00000000號所示「SENTOSA」商標圖樣,係三多士 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竟於110年7月前後,在露天拍賣網,以上開帳號,刊登佯稱販售「SENTOSA」之「三多金盞花萃取 物(含葉黃素)複方軟膠囊」之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購買(詳附表十一編號5,金門地檢於111年5月26日移送併辦)。 ⒍ 詐欺集團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使用被告甲L○○、甲子○○ 所交付於109年8月13日,以甲L○○擔任負責人之好望角公司 名義向亞太電信申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並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蝦皮購物網會員之註冊電話,使不法集團成員可以該門號接收蝦皮公司網站會員資格之用。嗣該犯罪集團成員取得該本案門號SIM卡後,明知「Cruel」文字及圖案(註冊審定號929540、0000000、0000000號),係日商花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皮膚保養品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内,竟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未經花王公司之授權或同意,先於109年5月14日前某時連結至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使用上開門號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帳號「gez43075」用戶。其後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4日前某時,以帳號「gez43075」登入蝦皮購物網站,並在該網站上以287元至315元之價格,刊登販賣仿冒上開商標之保濕乳霜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購買,以此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嗣經買家 陳慧中於109年5月14日,在上開網頁購買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詳附表十一編號6,桃園地檢於110年5月23日移送併辦)。 ⒎ 詐欺集團基於違反商標法之故意,使用由甲L○○於109年6月2 9日,以其擔任負責人之瀚鑫公司名義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 限公司申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後,向註冊蝦皮購物網會員之註冊電話,使不法集團成員可以該門號接收蝦皮公司網站會員資格之用。嗣詐欺集團取得上開會員後,明知「小叮噹」「DORAEMON」、「ドラえもん」文字及圖案(註冊審定號981 417號),係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 學館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並委任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影視公司)為臺灣地區之代理人,指定使用於汽車裝飾用貼紙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内,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他人所為之含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竟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未經小學館公司或國際影視公司之授權或同意,於110年2月25日前某時,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蝦皮帳號「yganggang996」登入蝦皮購物網站,並在該網站上以258元之價格,刊登販賣仿冒上開商標之汽車 裝飾用貼 紙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劉覽購買,以此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詳附表十一編號7,高雄地檢於111年7月6日移送併辦)。 ⒏詐欺集團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9年 9月23日下午5時58分許,連結至蝦皮公司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用戶之網頁,填載甲L○○以好望角公司名 義於109年9月20日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會員編號「f3xq6bj08501」用戶。其後犯罪集團成員明知Bio-Oil商標(商標註冊號第00000000 號)係英屬維京群島商日內瓦實驗室公司(GenevaLaboratoriesLimitedB.V.I.,下稱日內瓦實驗室公司)依法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肥皂、香水、香精油、化妝品、乳霜、乳液及潤膚油,且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 相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該等商品,竟於110年2月19日前後,在蝦皮購物網,以上開帳號,刊登販售「澳洲正品BioOil百洛油護膚油美膚油按摩油精油妊娠油生物油萬能油淡化痘印黑色素200ml」仿冒上揭商標商品之訊息,以每件163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上網標購而陳列之。嗣經日內瓦實驗室公司所屬 團隊於110年2月19日,上網以163元之代價向帳號「f3xq6bj08501」賣家購買「BioOil百洛油200ml」1瓶,並選擇寄送 至指定7-11超商而取得商品,經送請鑑定人UNIONSWISS(PTY)LIMITED以霍氏轉 換紅外線光譜儀(FTIR)檢測,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未遂(詳附表十一編號8,金門地檢於111年11月22日移送併辦)。 ⒐甲子○○基於幫助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將自己 所經營之好望角公司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供予身分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作為接收註冊蝦皮購物網站帳號認證簡訊之工具,嗣該大陸地區人民取得甲子○○提供 之門號後,遂於109年7月1日完成帳號「Z000000000.tw」之註冊程序,復於不詳之時間,未經檸檬樹貿易商行即劉燕霖之同意或授權,自網路重製劉燕霖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泡腳桶商品宣傳照片 7張,並上傳至上述帳號在蝦皮購物網站之賣場,用以行銷相同 之泡脚桶商品(詳附表十一編號9,新北地檢於111年7月6日移送併辦)。 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10年7月25日上午9時24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 至蝦皮購物網,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用戶之網頁,填載甲L○○以好望角公司名義於109年8月19日申辦之門號000 00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會員帳號 「hji570」用戶,蝦皮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上開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為會員帳號「hji570」用戶。其後詐欺集團成員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所示「SENTOSA」商標圖樣,係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各種中西藥品、維他命、滋補強身用藥劑等相關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於110年9月前後,在蝦皮購物網,以上開帳號,刊登佯稱販售「SENTOSA」之「三 多金盞花萃取物(含葉黃素)複方軟膠囊」之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購買。嗣不知情之郭宥彤於110年9月12日,以1040元之代價下單購買3盒,於 收取前揭「三多金盞花萃取物(含葉黃素)複方軟膠囊」後,始發現被詐騙(詳附表十一編號10,金門地檢於112年3月29日移送併辦)。 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9年11月8日下午7時23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 至蝦皮購物網,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用戶之網頁,填載甲L○○以好望角公司名義於109年8月19日申辦之門號000 00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會員帳號 「mepu76」用戶,蝦皮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上開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為會員帳號「mepu76」用戶。其後詐欺集團成員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所示「Aicom」商標圖樣,係艾康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艾康明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營養補充品等相關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於109年12月前後,在蝦 皮購物網,以上開帳號,刊登佯稱販售「Aicom」之「白金 款經典紅款燕窩勝肽賦活飲」之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購買。嗣經艾康明公司發覺而於109年12月20日,以361元之代價下單購買,於收取前揭「白金款經典紅款燕窩勝肽賦活飲」後,始發現被詐騙(詳附表十一編號11,金門地檢於112年3月2 9日移送併辦)。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詐欺集團為以下行為(詳附表十二,編號2以後為併辦 部分): ⒈先於110年1月17日下午7時39分,以甲L○○於109 年6月29日以瀚鑫公司名義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 丙U○○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向丙U○○佯稱:為姪子,已換電 話號碼,要加通訊軟體LINE云云。致丙U○○陷於錯誤,與詐 欺集團成員互加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即於110年1月18日,撥打LINE電話予丙U○○佯稱:要借款36萬元,會還錢云云。致 丙U○○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18日下午12時20分許,在臺南 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匯款36萬元,至 指定之李德浩(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中)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於110年1月18日上午9 時26分,以甲L○○於109年6月29日以瀚鑫公司名義申辦之門 號0000000000號,撥打甲甲○○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向甲甲 ○○佯稱:為姪子袁詠康,與朋友架設直播網站需要現金急用 ,要借款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於110年1 月18日上午11時30分許,存款20萬元至李德浩上開元大銀行帳戶,旋遭提領一空。嗣丙U○○、甲甲○○查覺有異,報警處理, 為警查獲上情(詳附表十二編號1)。 ⒉於109年7月1日上午10時45分,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網,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之網頁上,填載甲L○○以好望角公司於109年6月12日申辦之門號000000000 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帳號「jq6okxngk3」會員,蝦皮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該門號供用 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立即輸入認證成功註冊帳號「jq6okxngk3」。嗣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前後,透過網際網路以該帳號登入蝦皮購物網而張貼販賣皂液機之訊息,楊竣翔見狀即以蝦皮通訊軟體「聊聊」詢問所販售機型之材質是否為不鏽鋼,詐欺集團成員明知其所販賣機型之材質為塑膠材質,竟佯稱為不鏽鋼材質云云,致楊竣翔陷於錯誤,於110 年8月1日,在高雄市○○區○○○街00號OK超商,支付2,184元與 不知情之超商店員,超商轉支付予該蝦皮購物網賣家。嗣楊竣翔發現遭騙,報警處理,經警 調閱前開蝦皮購物網用戶資料,發現該會員帳號係使用好望角公司名義申辦之電信門號為註冊驗證,始悉上情(詳附表十二編號2,金門地檢於111年4月28日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 基於恐嚇得利之犯意,於109年11月20日下午5時9分,連結 遊戲橘子公司之娛樂平台「beanfun!」,填載甲L○○於同年 6月29日,以瀚鑫公司名義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註冊 電話,向遊戲橘子申請註冊成為會員,再開啟「GASH點數」服務,完成「PZ0000000000」之GASH會員註冊。其後於109 年12月2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少年AV000-Z000000000恫稱 :已保存其裸聊視頻,如果不花錢解決,要將視頻發給其手機聯絡人,要買遊戲點數等語。致少年A心生畏懼,依指示 前往便利商店購買價值1萬元之遊戲點數,並以拍照方式將 該序號及 密碼傳送對方,再由犯罪集團成員將少年A購買之樂點公司GASH 遊戲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會員編號帳戶(詳附表十三編號1 ,金門地檢 於111年4月28日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為下列行為(詳附表十四,本項均為併辦部分): ⒈明知「四開門3-4人 自動帳篷」4張照片、「雙層兩室一廳6-8人帳篷」7張照片,係吳書蕙享有著作權,且刊載於蝦皮購物網站,以供銷售產品使用之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吳書蕙之授權或同意,先於109 年10月10日下午3時33分,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 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站用戶之網頁,填載好望角公司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帳號「haokaka888」用戶,蝦皮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門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帳號「haokaka888」。其後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間,在不詳處所,以電腦設備連結網 際網路,以帳號「haokaka888」登入蝦皮購物網站,見吳書蕙於蝦皮購物網站張貼之「四開門3-4人自動帳篷」4張照片 、「雙層兩室一廳6-8人帳篷」7張產品照片之圖片,即下載 重製上 開著作,公開傳輸上傳張貼在上開帳號賣場。嗣吳書蕙於109年11月30日上網瀏覽網頁發覺,始查知上情(詳附表十四編號1,金門地檢於111年4月28日移送併辦)。 ⒉明知「減肉快攻×節食×運動×復胖雙樂纖率先取得健宇號調解血脂/體脂雙認證(含陳喬恩以左手托腮照片)」、「速攻數據減重燃燒系易瘦體質14天爆有感(含陳喬恩以左手托腮照片)」、「日系專利成分燃燒系易瘦體質1綠茶2山茶花種籽3山苦瓜」 、「極效油切根除滿腹壞脂肪綠色的黃金」、「雙樂纖」共5張照片,係麗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彤公司) 享有著作權,且刊載於其公司網站,以供銷售雙樂纖膠囊產品使用之攝影及美術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麗彤公司之授權或同意,分別於109年6月27日下午3時24分、109年8月24日下午7時39分、109年9月20日下午11時37分,連結至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站用戶之網,填載甲L○○以瀚鑫公司於109年6月18日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 號、甲L○○以好望角公司於109年8月19日所申辦之000000000 0號、甲L○○以瀚鑫公司於109年9月14日所申辦之0000000000 之門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帳號「hz0909」、「6frlzu12ty」、「8888fff」用戶。其後犯罪集團成 員於109年11月間,在不詳處所,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以帳號「hz0909」、「6frlzu12ty」、「8888fff」登入 蝦皮購物 網站,見麗彤公司於其公司網站張貼之5張照片產品之圖片,即 下載重製上開著作,公開傳輸上傳張貼在上開帳號賣場(詳附表十四編號2,金門地檢於111年5月26日移送併辦)。 ⒊ 明知紅底鑲白,標註「Aicom艾力康」、「燕窩胜肽賦活飲 」等字樣,且在「燕窩胜肽賦活飲」字樣左上及右下角裝飾有2帶花紋之飛鳥圖案,全圖左下角及右下角均裝飾有白色 切邊蕾絲圖樣之美術著作,及為燕窩胜肽賦活飲代言之侯佩岑照片之攝影著作,係由艾康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康明公司)享有著作權,且刊載於該公司網站,以供銷售燕窩胜肽賦活飲產品使用之攝影及美術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艾康明公司之授權或同意,於109年8月24日下午7時12分連結 至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站用戶之網頁,填載甲L○○以好望角公司於109年8月19日所 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帳號「fsr4heaz5g」用戶。其後犯罪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間某日,連結網際網路,見艾康明公司於該公司網站張 貼之2張產品照片 之圖片即下載重製上開著作,再以帳號「fsr4heaz5g」登入蝦皮購物網站,公開傳輸上傳張貼在上開帳號賣場(詳附表十四編號3,金門地檢於111年5月26日移送併辦)。 ⒋明知「HU -01香薰機」之商品照片7張,係菲洛墨拉有限公司(下稱菲洛墨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菲洛墨拉公司之授權或同意,先於109年11月20日下午1時53分,在連結至蝦皮公司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站用戶之網頁,填載甲L○○以瀚鑫公司於109年6月8日所申辦之000000 0000號門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帳號「carter1560」用戶。其後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連結網際網路,見菲洛墨拉公司於網站張貼之上開商品照片即下載重製上開著作,再以帳號「carter1560」登入蝦皮購物網站,公開傳輸上傳張貼在上開帳 號賣場,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自行點選觀看,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菲洛墨拉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詳附表十四編號4,金門地檢於111年11月27日移送併辦)。⒌明知「二代改良款充氣沙發」之商品照片1張,係風雅小 舖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風雅小舖有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於109年12月2日,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於申請註冊為露天拍賣用戶之網頁,填載甲L○○以好望角公司於109年8月13日所申辦 之0000000000號門號為註冊電話,向露天拍賣申請註冊成為帳號「min000000」用戶,露天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 碼至門號0000000000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帳號「min000000」。其後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 間某日,在不詳處所,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見風雅小舖有限公司於網站張貼之上開商品照片即下載重製上開著作,再以帳號「min000000」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公開傳輸上 傳張貼在上開帳 號賣場,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自行點選觀看,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風雅小舖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詳附表十四編號5,金門地檢於112年3月29日移送併辦 )。 ⒍明知「X3-PRO藍芽喇叭」之商品照片1張,係甲乙○○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甲乙○○之授權或同 意,於110年5月23日下午2時47分,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 路連結至奇摩拍賣網站,於申請註冊為奇摩拍賣用戶之網頁,填載甲L○○以好望角公司於109年6月20日所申辦之0000000 000號門號為註冊電話,向奇摩拍賣申請註冊成為帳號「Z0000000000」用戶,雅虎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門號0000000000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帳號「Z0000000000」。其後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某日 ,在不詳處所,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見甲乙○○於網站 張貼之上開商品照片即下載重製上開著作,再以帳號「Z0000000000」登入奇摩拍賣網站,公開傳 輸上傳張貼在上開帳號賣場,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自行點選觀看,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甲乙○○之 著作財產權(詳附表十四編號6,金門地檢於112年3月29日 移送併辦)。 ⒎明知「X3-PRO藍芽喇叭」之商品照片1張, 係甲乙○○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得該著作財產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甲乙○○之 授權或同意,於110年5月28日下午11時20分,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於申請註冊為露天拍賣網站用戶之網頁,填載甲L○○以好望角公司於109年6月20日所 申辦之0000000000號門號為註冊電話,向露天拍賣申請註冊成為帳號「xingqi」用戶,露天拍賣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門號0000000000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帳號「xingqi」。其後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某日,在不詳處所,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見甲乙○○於網 站張貼之上開商品照片即下載重製上開著作,再以帳號「xingqi」登入露天拍賣網 站,公開傳輸上傳張貼在上開帳號賣場,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自行點選觀看,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甲乙○○之著作財產權(詳附表十四編號7,金門地檢於112 年3月29日移送併辦)。 基於販賣動物用禁藥之犯意,於 109年11月25日上午4時50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至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網,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之網頁上,填載甲L○○以瀚鑫公司名義於109年10月15日 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帳號「e19wlpmcta」會員,蝦皮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門號0000000000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立即輸入認證成功註冊帳號「e19wlpmcta」。嗣不法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1日,在不詳處所,使用網際網路連接至蝦皮購物網,以上開帳號「e19wlpmcta」刊登「(水族)慶大霉素魚用土霉素魚 水族黃粉白點淨水霉」之訊息,以每包229元之價格,販賣土黴 素與不特定之人。嗣民眾檢舉,並提出該土黴素,經彰化縣動動防疫所函轉查悉上情(詳附表十五編號1,金門地檢於111年4月28日移送併辦)。 意圖欺騙他人,基於行使偽造 準特種文書及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意,於109年10月29日凌晨0時49分許連結至蝦皮購物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用戶之網頁,填載甲L○○以好望角公司名義於109 年8月13日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 司申請註冊成為會員編號「wei32400」用戶。其後犯罪集團成員明知其所販售之智能智慧藍牙手環,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審驗合格,於109年11月間起至110年8月間止,在不詳地點,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申設之帳號「wei32400」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並以95元至699元之 價格,刊登販賣智能智慧藍牙手環之訊息,虛偽標示審驗合格標籤式樣為「CCAJ1 8LPOE40T3」之不實字樣而行使,使人誤認其所販售之智能智慧 藍牙手環業經NCC檢驗合格,足以生損害於消費者及NCC檢驗管制之正確性(詳附表十六編號1,金門地檢於111年5月26 日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基於販偽農藥及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以不詳方式取得宇○○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個人資 料,未經宇○○之同意,於109年9月29日,在不詳地點,以蝦 皮公司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購物網會員之網頁上,冒用宇○○之名義,擅自輸入宇○○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該等個人資料均詳卷),及填載甲L○○以好望角公司名義 於109年9月20日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帳號「1rvusbup6v」會員,蝦皮公司即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門號0000000000號供用戶輸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立即輸入認證成功註冊帳號「1rvusbup6v」,足以生損害於宇○○及蝦皮公司就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不 法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在不詳處所,使用網際網路連接至蝦皮購物網,以上開帳號「1rvusbup6v」刊登「#熱 銷#土壤殺蟲劑花卉植物地下害蟲通用蚧殼蟲 小黑飛蚜蟲家用花土殺蟲劑」之訊息,以每包182元之價格,販 賣品名為「噻虫˙高氯氟」之偽農藥與不特定之人,朱燕婷接獲行政機關通知始知上情(詳附表十七編號1,金門地檢 於111年11月27日移送併辦)。 犯罪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行 動電話門號SIM卡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於109年8月1日,在不詳地點,以網際網路連結 至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拍賣網,於申請註冊為蝦皮拍賣網會員之網頁,填載甲L○○以瀚鑫公司名義於109年6月29日所申 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為註冊電話,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成為帳號「lshyl」會員,蝦皮公司即於109年8月1日下午2時26分,以簡訊方式發送驗證碼至門號0000000000號供用戶輸 入認證,以確認該門號為用戶本人持有,犯罪集團成員接收該簡訊驗證碼後輸入認證成功註冊帳號「1shy1」,再於111年6月12日,以該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中向賣家帳號「aa0000000」購物,蝦皮公司即產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號供買家帳號「lshyl」匯款。其後詐欺 集圑成員於同日晚間撥打電話予劉怡雯,佯稱:先前網購時系統設定錯誤,誤設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8時17分、下午8時19分、下午8 時21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元、2萬元、2萬元至上揭虛擬帳 戶,詐欺集團成員見不法所得已入帳得手,旋即使用蝦皮 拍賣取消訂單功能,上開款項因而退回買家帳號「lshyl」蝦皮 錢包,買家帳號「lshyl」再向其他蝦皮購物網賣家購買商 品,以此方式詐騙劉怡雯(詳附表十八編號1,金門地檢於112年4月21日移送併辦)。二、案經附表二十所示警察機關 報告、移送、移轉及附表二十所示之告 訴人訴由附表二十所示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臺南 市調查處(附 表二十編號341)報告、移送、移轉金門地檢檢察官,暨金門地 檢檢察官主動簽分(附表二十編號331、342、351、353)偵查起訴及移送併 辦。 & nbsp; 理 由壹、程序方面一、本件檢察官移送併辦之部分,核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併予審理、判決,合先敘明。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甲L○○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 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皆表示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同意有證 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96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528頁 之審判筆錄),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 當及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形,均認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一、訊據被告甲L○○固坦承 其分別於109年4月22日至同年12月25日,以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瀚鑫公司、好望角公司名義向台灣大哥大及亞太電信申辦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門號,並將所申請門號交由電信公司郵寄至新北市板橋地區不知情之「張怡瑄」,再由「張怡瑄」以順豐快遞寄送至大陸泉州地區交付同案被告甲子○○;又上開門號落入詐欺集團之手上後,詐欺集團利用上開 門號進行詐欺犯罪,致有如起訴書、併辦意旨書所記載本件所有購買人、被害人、告訴人之受騙情形等情均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被訴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否認檢察官所起訴的全部犯罪事實,我都沒有參與詐騙,只有把門號的SIM卡提供給甲子○○,沒有提供給詐騙集團,甲子○○有無提 供給詐騙集團我也不知道,我之所以提供給甲子○○這麼多卡 ,是因為他要申請網拍用的;我所經營的瀚鑫公司主要營業是做健康食品,好望角主要是做一些有關於清潔或是標污水工程之類的,沒有其他的次要項目,營業額都是0,也沒有 淨利,沒有員工,只有股東,分別3至4人;我之前有賣過網拍的商品,是我自己的二手商品,獲利大約1至2萬元,而我申請這1萬多筆門號係為作網拍用途,因為在108年大約8、9月份,甲子○○有找我去泉州,有帶我去他在泉州投資網拍的 公司參觀,他公司有3、40位員工,網拍主要做露天、蝦皮 、奇摩拍賣,甲子○○那個公司做了3年多,大概有3,000個網 拍帳號,營業額在200萬人民幣左右,他有提到說做網拍這 個路途,是可以經營的;我沒有要助長詐騙,會申請這麼多門號,是我去甲子○○的公司參觀過,甲子○○也找我做網拍, 我剛開始有投資他大概10萬元人民幣,後來他才說要擴大經營,需要更多的門號,後面才會辦這些門號,我會交給甲子○○,是我沒有想到會有衍生詐騙的問題,且申請的時候有特 別跟業務說只有收取簡訊功能,我知道詐騙會有打電話,就把打電話功能全部取消掉,而我申請這麼多門號的原因是因為同樣的商品如果在同一個平台,有10家、20家賣同樣的東西,網拍進去的時候會看到很多的商品,例如指定要找麥克風,就會有很多店家賣麥克風,如果有100家賣麥克風的, 我就有10分之1的機會可以被看到,提高商品的曝光率云云 (見本院卷三第95頁之準備程序筆錄、卷五第559至562頁之審判筆錄)。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⑴本案的受害者及加害者,被告及同案被告甲子○○均不認識,而加害者及實際收 到詐騙資金與利益者應另有其人,被告與本件詐欺等犯行毫無關聯,其非主謀、亦無幫助犯罪之預見可能性,應予無罪之諭知。因客觀上,被告於本件僅係協助同案被告甲子○○代 辦門號,申請之門號並未實際經手,係由台灣大哥大公司寄給「張怡瑄」女士轉寄同案被告甲子○○,被告不知悉門號如 何使用,亦未參與詐騙。又據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 第1744號刑事判決載述之案情與本案相仿,該案被告業已獲無罪判決確定,本案被告單純係因朋友情誼方予協助,又有限制門號之使用方式,也積極做好實際防止詐騙的動作,才大量申請門號,並未違反任何法律規定,此乃市場自由經濟之一環,而被告亦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故依前揭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意旨,被告應與犯罪無關,也未有幫助犯罪之虞。又檢察官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是詐騙集團,也無直接證據證明幫助詐欺集團後獲得好處,即推論被告為本案的主謀,實不合法理,故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⑵被告實無直接犯罪之意圖,且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法所得,瀚鑫公司及好望角公司之營業項目為推廣健康食品及經營環保清潔,股東並無同案被告甲子○○,本件門號是因為 新冠疫情期間,同案被告甲子○○在大陸無法申辦,被告代理 同案被告甲子○○申辦,被告沒有實際以瀚鑫公司及好望角公 司所申辦門號,在蝦皮或是露天拍賣網上,架設拍賣網站、販賣商品,亦未經由本件詐欺案件受有利益。被告所領得之15萬元,是同案被告甲子○○與被告在蝦皮網站出售商品所獲 利的資金的分紅,與詐騙無關,故以此認定為犯罪所得,實有誤會。同案被告甲子○○出資辦理13,600個電信門號,支付 816萬元,不足1年即被停用,造成同案被告甲子○○之巨大損 失而虧損,由此可知被告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取不法所得。⑶被告對於SIM卡詐騙無預見之可能性,蓋同案被告甲子○○ 自從108年在遠傳辦理多個門號,未曾有詐騙之情事發生, 而同案被告甲子○○確實有實體網路公司在營運,員工人數有 數十人以上,且有經營之事實,辦理門號時,同案被告甲子○○願意支付816萬元的資金來申請電信門號,也再三保證有 事願意負責之態度,被告相信有能力支付此鉅款的人,不會願意以電信門號來做小額詐騙,始願意協助同案被告甲子○○ 代為申辦門號;況且本件所用門號功能僅設定收發國際簡訊之功能,原設定之使用地區僅在廈門,無法接聽或撥打電話,已作功能之限定,並且在申辦門號時已經簽署同意台灣大哥大公司如門號有詐騙風險即全部停止使用,並辦理退租等,事後經台灣大哥大通知門號有遭通報涉及詐騙,立刻主動聯絡電信公司、或詐欺集團申設門號之電商公司,以防止詐騙持續發生,幾項措施足見被告並無幫助詐欺之故意,且詐欺集團詐欺手法日新月異,亦為被告所難以事先預見,被告對於詐欺集團以本案之電信門號進行詐騙並無預見之可能。⑷被告完全無犯罪之故意,申辦門號時已經簽署同意台灣大哥大公司如門號有詐騙風險即全部停止使用並辦理退租等,事後經台灣大哥大通知門號有遭通報涉及詐騙,立刻主動聯絡電信公司、或是詐欺集團申設門號之電商公司以防止詐騙持續發生,又被告本人與家人、朋友亦有受害的可能性,好望角公司及瀚鑫公司之股東均為被告的朋友及家人,若是知道會有詐騙之可能性,被告焉有可能以自己的家人及朋友公司作為犯罪之主體。此種影響範圍遠非金錢所能衡量,更何況於本案,被告並無實質獲利,卻將家人、朋友置於刑事風險之中,此顯然不符常理,足見被告完全沒有犯罪之故意,被告收受15萬元後,幫同案被告甲子○○繳交兆豐信用卡費用 也超過15萬元,一方面該15萬元並非辦理SIM卡所得,另一 方面,該等款項也幾乎全部又都用在同案被告甲子○○身上, 是被告協助辦理SIM卡實際上並無任何獲利可言,此15萬元 與詐騙無關,當然更不能將這15萬元認定成犯罪所得,足見被告無犯罪故意。⑸所支出金額與如欲使用於詐騙所用,不符合比例原則,申請本件門號共計花費了816萬元,其中疑 似用來詐騙的門號,約100餘個,若是欲用做詐騙,只需申 辦100個門號即可,無須花費鉅資申辦1萬多個門號,不符合比例原則。再者支出816萬,預計詐騙使用,卻與電信業者 簽訂若涉詐騙即全部退租之協議,顯然完全無法以詐騙所得收回支出之成本。另以,本案遭詐騙金額均不大於資金成本(816萬元),詐騙不同人數千到數萬元不等,實不合理。 又申辦13,600個門號與犯罪門號至今不當使用的犯罪比例約不足1%,倘若如起訴書、併辦意旨書表示這是事先預謀之事,實在不合常 理。由此可見,被告與同案被告甲子○○,並非詐騙集團,也沒有 詐騙意圖。⑹縱認本件被告有成立犯罪,也僅成立幫助犯,係單純受同案被告甲子○○之利用而辦理門號作為工具,並不 知情其等利用門號進行詐騙,頂多成立幫助犯,請予減輕被告之刑責,並給予緩刑之諭知等語。惟查: ㈠被告於109年 4月22日至同年12月25日,以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瀚鑫公司 、好望角公司名義,本人親向台灣大哥大及亞太電信申辦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門號,嗣門號申請後,被告則將所申辦門號之SIM卡寄到新北市板橋區給一位名為「張怡瑄」 之人,再由「張怡瑄」經順豐快遞寄往大陸地區給同案被告甲子○○;或台灣大哥大承辦人乙i○○來不及寄給「張怡瑄」 時,則由乙i○○親自交由順豐快遞交寄同案被告甲子○○等情 ,有被告之警、偵詢筆錄、證人乙i○○之證述及台灣大哥大 專案訂購總表&申請人名冊在卷可稽(見金門地檢110偵894 號卷所附臺北地檢偵卷第168頁、110偵1312號卷所附警卷第3頁、本院卷四第43、101頁、卷五第45頁)。嗣被告所申辦本件門號之SIM卡交寄同案被告甲子○○,同案被告甲子○○交 至詐欺集團,該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即分別於犯罪 事實㈠至所示時間,以犯罪事實㈠至所示之方式,使用上開門號 詐騙犯罪事實㈠至所列之購買人、被害人及告訴人之情,亦 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五第40頁之審判筆錄),核與如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示及其對應附表一至十八「證據清單」 欄所列證人之證述、證物在卷可稽,上情首堪認定。 ㈡又被告於本件案發前,確曾向台灣大哥大申辦高達1萬個電信 門號,並轉寄至大陸地區之同案被告甲子○○乙節,業據證人 即台灣大哥大之承辦人乙i○○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屬 實(見本院卷五第42至46頁之審 判筆錄),此亦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無訛(見本院卷四第95至105頁所附之檢察官訊問筆錄、卷五第46、559頁之審判筆錄),復有被告之聲明書、1萬個電信門號明細清單 各1份附卷足憑(見金門地檢110偵593號卷所附警卷第19至59頁),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屬信而有徵。 ㈢被告確有幫助犯 本件犯罪之故意,有下列事證足憑: ⒈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且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次按行動電話通信業者對於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無特殊之人別、資格或使用目的上之限制,凡有正當目的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者,均可自行前往業者門市或特約經銷處填載申請人之姓名、年籍、地址等個人資料,並提供雙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核後即可申辦使用;另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對外聯絡、通訊之重要工具,一般人均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的基本認識,縱遇特殊事由偶有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之情形,為免涉及不法或須為他人代繳電信費用,亦必然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此為日常生活經驗及事理之當然;且因行動電話門號可與申請人之真實身分相聯結,犯罪行為人為免遭查緝,極有可能利用人頭所申辦 與自身無關聯性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繫詐欺、恐嚇被害人匯入或交付款項之用,而藉此掩飾犯行;況且,取得他人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繫被害人之媒介,用以隱匿真正犯罪者真實身分之犯罪模式層出不窮,乃一般使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常見之非法利用類型,復經大眾傳播媒體再三披露。然查: ⑴被告學歷為專科畢業,案發時已44歲,除已擔任瀚鑫公司及好望角公司實際負責人有3年餘,並且實際工 作為擔任房仲,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五第559、562頁之審判筆錄),被告可認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閱歷, 且坊間新聞媒體,對於不肖犯罪集團,經常利用大量取得之金融機構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欺、恐嚇取財或得利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亦多所報導,被告對此應知之甚詳,竟仍將其所申辦之上開大量行動電話門號,交予同案被告甲子○○使 用,其對於該行動電話門號是否被合法使用乙節,應有合理之懷疑。 ⑵且衡諸常情,被告供稱其並未實際經營過網拍事業,僅拍賣過自己之二手物品,可見被告對網拍事業並不瞭解,竟申辦1萬多個行動電話門號,此已與一般人進行網 拍業務之態樣有別,在其不瞭解網拍申請流程及態樣之情形下,竟交付數量如此龐大之行動電話門號給他人使用,即屬有疑。況其又稱同案被告甲子○○在大陸經營網拍之員工約3 、40名,以此數量觀之,現今電商網路拍賣註冊往往要求實名制,門號數量無須如此眾多,且被告並未從事網拍,並無申辦數量如此龐大之行動電話門號的需求及必要性,其未經求證即逕予交付1萬多個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將具有容易 查詢個人資料及私密性之大量門號供他人任意使用,置他人可能利用 此門號進行詐欺等犯罪行為之高度風險於不顧,顯與常情有違。本案雖無積極證據顯示被告與該不詳之人或所屬犯罪集團成員間有共同詐欺或恐嚇取財、得利之犯意聯絡,但其確實至少有預見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自難推諉其為一般民眾而不知電信詐騙之社會常見、並經政府廣為宣導提防之犯罪型態。 ⑶又被告於偵查中供稱:「(該1萬多個門號 在何處?如何申辦?)台灣大哥大是我打電話向企業客服申辦,客服會把申請書寄給我,我填寫申請書,蓋公司大小章後,再將申請書寄到台哥大位於臺北市敦化北路的總部,我再請台哥大把SIM卡寄到板橋的某個地方由張小姐收,這個 板橋的地址是甲子○○告訴我的,再由張小姐交由順豐快遞寄 到大陸給甲子○○。後來我打電話跟遠傳電信申辦門號,但遠 傳要向我索取公司的營業報表,因為公司沒有實際營業,所以遠傳不給辦。」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01頁所附之檢察官 訊問筆錄),從上開供述可知,被告因 其公司未實際營業致不能於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顯見其申辦本件門號前並非沒有懷疑;復從台灣大哥大又請求其必須簽立切結書乙情觀之,申辦如此龐大數量之門號並非常態,且申請前後均有條件限制或需擔保保證之情形,益徵被告於申辦本件1萬多個行動電話門號前,即有預見幫助他人犯罪之 不確定故意甚明。 ⒉被告另辯稱本件申辦門號係為作為投資網拍之用,並因為增加曝光率而申設多筆門號,且因疫情關係,同案被告甲子○○無法回臺灣,故為其申設,僅開通國 際簡訊功能於廈門使用云云。惟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並未實際拍賣過商品,只拍賣過自己的二手物品獲利約為1至2萬元,而瀚鑫公司主要營業是做健康食品,好望角主要是做一些有關於清潔或是標污水工程之類的。沒有其他的次要項目,營業額都是0,也沒有淨利,沒有員工,只有股 東,分別3至4人」等語(見本院卷五第559頁之審判筆錄) 。被告既未曾實際經營網拍,所經營之公司營業額為0,其 並非為自己擔任實際負責人的公司營運項目之產品進行網拍,卻以公司名義申請大量門號供他人作為網拍使用,已不符一般社會認知對於投資往往是以金錢或是有價之不動產、動產或是勞務出資之常情,亦不符公司負責人負有忠實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等責任存在,完全對公司要承擔之責任棄之不顧,且為提高網拍商品曝光率申設大量門號而貿然提供予他人使用,並未於事先進行評估,實與專業經營或經驗法則不符。且若僅係欲增加帳號之搜尋曝光度,有多種方法,根本不須為此申辦大量不同門號,導致必須不停抽換手機內之SIM卡,反徒增麻煩;況如所經營之網拍市場在中國大陸 地區,亦可申請中國大陸地區之門號作為經營網拍使用,毋庸捨近求遠;而同案被告甲子○○無法回國申請,並無礙於其 在大陸地區申請門號使用。另被告申辦龐大數量門號之行為,勢必將導致其必須立即繳納為數不小之費用,此舉無異是增添自身債務,雖其辯稱係由同案被告甲子○○先行支付1年 之門號月租費816萬元,惟被告稱兩人係合夥投資網拍之性 質,斷無由同案被 告甲子○○支出成本而被告僅分享獲利之理,因此以常理判斷,經 營網拍光申請門號成本即如此之高(尚未計算實體貨物、員工薪資及運輸成本),與同案被告甲子○○所經營網拍營業額 200萬元人民幣(約新臺幣860萬元)之情相比較,實與一般商業經 營節省成本之考量相互違背,是被告上開所辯,違情悖理,洵無足採。 ⒊被告復辯稱:門號功能僅設定收發國際簡訊之功能、原設定之使用地區僅在廈門,無法接聽或撥打電話,已作功能之限定,並且在申辦門號時已經簽署同意台灣大哥大公司之協議,如門號有詐騙風險即全部停止使用,並辦理退租云云。惟查: ⑴依上所述,使用他人電信門號從事詐欺犯行,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及宣傳,政府機關亦不斷呼籲民眾應謹慎控管己有之電信門號,切 勿出賣或交付他人使用,以免淪為詐騙者之幫助工具。因此電信門號縱使功能限縮,仍能作為本案如犯罪事實一所示各項詐騙行為之工具,導致一般民眾金錢、帳戶或其他各種類型財產權之損失及犯罪型態之發生,亦不因事後門號遭停用而使詐騙犯罪所造成之民眾損失即因此避免,詐欺集團仍能使該門號對社會不良影響最大化。 ⑵證人乙i○○於本院審理時到 庭具結證稱:「那時候與甲L○○聯絡,他有一些門號的需求 ,所以他就詢問之後,與他確認完專案、功能,原則上我知道他的門號是要用來蝦皮創帳號,所以需要有收簡訊的功能,我們就幫他開了199的專案,1個門號月租費是50元,需要預繳,是1年,預繳600元。在申辦這個方案的時候,一切都是按照公司的規定,專案名稱等等申請書,還有1張切結書 ,公司的風險管理審查部門在千門以上的門號申請,會問門號要做什麼,我就把甲L○○的需求提供給上開部門,由上開 部門評估有無風險,第一個怕的是月租費無法收完,所以專案的預繳金額是風審部門需求的,也就是說月租費一次收滿,因為合約是1年,所以一次先收1年。在申請到最後1萬門 的時候,我上簽時對風審表示被告最少申請是200門,最多1萬個門號,未來可能有1萬門號的商機申請,請主管們推行 這個專案,申請下來使用上都沒有問題,到了1萬門的時候 ,風審這邊卡住了,他說我上簽的的門號是1萬門,所以到 了最後一次申請,被告甲L○○申請2000門,但是已經超過1萬 門,最後核准1600門。」等 語(見本院卷五第42頁之審判筆錄),可見被告向台哥大公司申請本案門號時,就其所申辦門號因數量龐大,曾要求其簽署切結書,門號申請至一定數量時,提供門號之電信公司亦曾提醒申請人大量聲請門號有助長詐騙之風險,並簽立切結書,是被告對於大量申請門號可能導致之風險無法諉為不知,顯見其有幫助犯罪之未必故意甚明。 ⑶承上,被告卻將其大量申請之電信門號提供同案被告甲子○○,而任龐大數量之 門號寄往中國 大陸給他人使用,其對於上開門號嗣後被作為不法目的使用,或供他人利用以之作為詐欺犯罪之用,並進而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之結果等情,自當有所預見,該等僥倖心態所呈現之主觀惡意,自應解為有容任詐欺犯罪因其助力而發生之意思,方屬合理,益證被告確有幫助他人利用前開電信門號作為詐欺取財、得利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無疑。 ⒋又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係代理同案被告甲子○○辦理本案之門號,所 收受之15萬元為投資所得,816萬元是代辦門號預繳之費用 ,完全由甲子○○支付等語。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為什麼要用公司的名義申請門號給甲子○○使用?)因為用公 司的名義才能申請比較多的門號,再來是沒有要做犯法的行為,才會想說用公司的名義申請。(你身為公司的負責人,做的這些事情與公司的營運項目及獲利有關嗎?這樣作是有可能對公司不利,你身為公司負責人,不應該也是你要考慮的事項嗎?)是,因為之前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如果只是單純幫甲子○○申請,你也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申請?為什麼 要用瀚鑫公司及好望角公司名義申請?是不是可以申請到的門號數量不一樣?)因為以自己的名義,一家電信業者只能申請2至3個門號,以公司的名義可以申請到比較多的數量。(甲子○○有給付15萬的代價給你?)是的」等語(見本院卷 五第561頁之審判筆錄),被告辦理本案門號交由同案被告 甲子○○使用之所得有15萬元,並由同案被告甲子○○支付本件 申辦門號之所有預付費用816萬元,若為投資之用,斷無開 始就給付獲利之理,該15萬元應為被告幫助取得大量門號所得之報酬,應堪認定。其辯稱該15萬元為投資獲利云云,實不足採。又承前所述,同案被告甲子○○在中國大陸地區即可 自行申辦門號作為網拍之用,反而捨近求遠,不自行申辦,反要求被告以公司之名義申辦大量行動電話門號,並給予報酬或好處,依常理判斷,可能為與財產犯罪有關,用於規避犯罪偵查機關之追查,是依一般人之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對於門號SIM卡極可能供作財產犯罪不法目的使用之情,被 告當有合理之預見。且若為投資之用,斷無開始就給付獲利之理,況申辦費用816萬元均由同案被告甲子○○支付,獨由 被告享有獲利,不需負擔成本,顯與常情有違,該15萬元應係被告為同案被告甲子○○取得大量門號所得之報酬,應堪認 定。至被告辯稱其收受同案被告 甲子○○15萬元後,幾乎將該款項用於同案被告甲子○○身上,為其 繳付信用卡款項,幾乎無獲利可言,然被告與同案被告甲子○○本係朋友關係,為其支付信用卡款項,有可能屬兩人間基 於情誼之消費借貸關係,而被告不排除係利用其犯罪之所得或本身之儲蓄為同案被告甲子○○繳付 信用卡款項或其他個人支出,自不得據此遽認上開15萬元非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 ⒌辯護人另為被告辯護稱:本件所支出金額如欲使用於詐騙所用,不符合比例原則,申請門號共計花費了816萬元,其中疑似用來詐騙的門號,約100餘個,若是欲用做詐騙,只需申辦100個門號即可,無須花費鉅資申 辦1萬多個門號,不符合比例原則等語。但查: ⑴刑法第30 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 照)。 ⑵查被告提供本案門號之資料予同案被告甲子○○使 用,但被告僅單純提供門號予同案被告甲子○○或輾轉由詐欺 集團取得而使用,並不等同向被害人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或是為如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示之犯罪行為,且卷內亦無積極證 據證明被告與本件實施如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示之犯罪行為 人有犯意聯絡,或有何參與詐欺或洗錢行為,被告上揭所為,應屬要件以外之行為,本院認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且僅有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揆諸上開判決要旨,被告無須對犯罪集團實施犯罪內容、細節、項目及流程 有所認識,僅需預見其所為之犯行對於正犯有所幫助即可,職是,被告申辦如此龐大數量之門號,管控不易,且門號體積小、便於流通,容易使詐欺集團用以詐欺或其他犯行,本得以預見,如此大量門號僅需幾門即可造成犯罪之可能,並不需要所有門號均有所運用之認識,始為正犯之幫助犯,是辯護人稱被告申設本件大量門號並非幫助詐欺,且不符比例原則等詞,委無足採。 ⒍末被告辯稱其 於詐欺案件發生後積極配合檢察官及警方之調查,並於台灣大哥大通知所申辦門號涉及詐騙後主動通報主管機關或聯絡 電商以防止詐 騙繼續發生,故並無幫助詐欺之故意云云。惟被告所稱上開行為均係其幫助犯行之後所為之行為,屬於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或範圍擴大,或屬於犯後之態度之範疇,可作為本院量刑之參考,並非判斷其有無幫助犯罪故意之絕對評價事項,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又按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遊戲點數、錢幣,其性質係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屬電磁紀錄。又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網路遊戲分數、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該分數與點數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遊戲幣商兌換現金或與其他玩家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網路遊戲之分數及遊戲點數,或得在遊戲網站輸入後取得遊戲點數、錢幣之遊戲點數卡序號、密碼,自均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而線上遊戲公司虛擬儲值之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職是,行為人在公開網際網路刊登虛假不實之訊息,詐騙被害人匯款至其向網路遊戲賣家購買遊戲點數時賣家所提供之虛擬帳戶,以取信遊戲點數賣家,而取得其所購買之遊戲點數,因而免除或消滅己身所負應給付購買虛擬遊戲幣之價金債務之不法利益,其所詐得者乃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之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被告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向本案之告訴人、被害人詐騙財物之工具,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顯係參與詐欺取財或得利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而對該詐 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或得利犯行資以助力之犯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除提供系爭門號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外,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或得利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應屬出於幫助之意思,而對於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或得利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㈡核被告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一編號1至25所 為(含併辦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幫助販售虛偽標示商品 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之幫助販賣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罪。被告以一個交付門號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販售虛偽標示及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商品與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購買人馬夢君等25 人,係以一個行為幫助25次犯行,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販賣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罪。 ⒉就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二編號1至82所為(含併辦 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 條之違反同法第19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 所為從屬於各次正犯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個交付門號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於非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附表二編號1至82所 示乙f○○等82位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係以一個行為 幫助82次犯行,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⒊就犯罪事實一、㈢即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 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個交付門號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詐騙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乙E○○等10位告訴人或被害人得逞,係以一個行為 幫助10次詐欺取財犯行,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⒋就犯罪事實一、㈣㈤即附表四編號1至6、附表五編號1 至244所為(皆含併辦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被告以一個交付門號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詐騙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丁丑○○等6位告訴人或被害人、附表五編號1至244所示乙宇○○等2 44位告訴人或被害人得逞,係以一個行為幫助250次詐欺得 利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得利罪。⒌就犯罪事實一、㈥㈦即附表六編號1至6、附表七編號1至10所 為(皆含併辦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 第339 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一個交付門號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詐騙附表六編號1至6所示甲V○○等6位告訴人或被害人、附表七編 號1至10所示丁丙○○等10位告訴人或被害人得逞,係以一個 行為幫助16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為詐欺取財犯行,為想 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⒍就犯罪事實一、㈧即附表八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58條之幫助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59條之幫助無故取得他人之電磁紀錄罪。被告以一個交付門號之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無故取得他人之電磁紀錄罪。 ⒎就犯罪事實一、㈨即附表九編號1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項幫助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2條幫助擅自以公 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商標法第97條幫助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以一個交付門號之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⒏就犯罪事實一、㈩即附表十編號1至6 所 為(含併辦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一個交付門號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詐騙附表十編號1至6所示午○○等6位告訴人或被害人得逞,係以 一個行為幫助6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為詐欺取財犯行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⒐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十一編號1至1 1所為(含併辦部分),附表十一編號1、2部分,均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商標法第97條後段幫助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附表十一編號3至5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幫助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附表十一編號6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後段幫助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幫助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十一編號7、8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後段幫助透 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2項幫助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十一編號9部分,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幫助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標法 第97條後段幫助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 侵害商標權商品罪。附表十一編號10、1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 標法第97條後段幫助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以一個交付門號之行為,幫助上述11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⒑ 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十二編號1、2所為(含併辦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被告 以一個交付門號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詐騙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丙U○○等2位告訴人得逞,係以一個行為幫助2次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為詐欺取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⒒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編號1所為(本項為併辦部分)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第2項之幫助恐嚇得利 罪。 ⒓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十四編號1至7所為(本項皆 為併辦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幫助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著作權法第92條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被告以一個交付門號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如 附表十四編號1至7所示吳書蕙等7個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得逞, 係以一個行為幫助7次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⒔就犯罪事實一、 即附表十五編號1所為(本項為併辦部分),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販賣動物用禁藥罪。 ⒕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十六編號1所為(本項 為併辦部分),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幫助意圖販賣而陳列 虛偽標記品質商品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 被告所為從屬於正犯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 ⒖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十七編號1所為(本 項為併辦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19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 人資料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0條第1項、農藥管理法第 48條第1項第1款前段之幫助販賣偽農藥罪。被告所為從屬於正犯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 ⒗就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十八編號1所為(本項為併辦部分),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 ㈢被告係以一個提供本案門號之幫助行為,於犯罪事實一各附表內多項同種犯罪行為,其侵害同附表內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乃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本案犯罪集團犯前項⒈至⒗即犯罪事實一、㈠至等罪,亦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十一編號3至5部分,本應論以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卻誤引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之罪;附表十一編號6部分,未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十一編號7、8部分,漏論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 罪;附表十一編號9部分,未論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十一編號10至11部分,本應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卻誤引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之罪;上揭各部分,均經檢察官於本院審 理中當庭更正,並由本院告知被告更正後之罪名(見本院卷三第89、95頁、卷五第35、38頁),而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是本院就上揭各部分均毋庸變更起訴法條。另就上述幫助詐欺得利未遂罪部分,此並非罪名之變更,僅是行為態樣之不同,亦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 法條,併此說明。 ㈣另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 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他人犯罪, 要亦各負其幫助犯之責任,仍無適用該條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084號、95年度台上字第6767號判決要旨)。被告本件犯行為幫助犯,已詳如上述,依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無適用刑法第28條成立共同正犯之餘地。 ㈤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 犯之刑減輕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隨意將本案1萬多個門號提供給同案被告甲子○○及所屬犯罪集 團使用,讓本案犯罪集團得以獲取犯罪所得,不僅使犯罪事實一、㈡至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而難以追 償,也使本案犯罪集團不易遭查獲,侵害社會經濟秩序及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實屬不該,而本案所涉之告訴人、被害人及購買人多達414人、詐欺所得態樣眾多,違反醫療 口罩原產地國之正確性、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違反管理之正確性、取得一般不知情民眾之多項個資、詐欺一般民眾之財產(詐欺財產金額及利得高達2,630萬9,600元)、仿冒商品、專利品、保健食品、動植物蟲害用藥之真實性 等,被害人遍及 全國、被害商家、公司包含國、內 外著名品牌,參以被告始終否認犯罪且未與告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或和解,犯後態度不佳等情,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學歷 為專科畢業、未婚、入監前與父母同住、從事房地產工作,月收入約10至15萬元(見本院卷五第562頁之審判筆錄)等一切 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部分: 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⒉如附表十九編號1至6所示侵害商標權之扣案物品,雖非被告本案幫助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而係詐欺集團完成犯罪 事實一、㈩即附表十編號1至6所示詐欺犯行後,為掩飾其等對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詐欺取財犯行,而自網路購得並寄交告訴人或被害人所用之物,被告亦因此犯幫 助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上揭仿冒商標之本項扣案物,與本件犯罪事實一、㈩即附表十編號1至6詐欺取財犯行仍具有關連性,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將其以瀚鑫公司、好望角公 司之名義所 申辦如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示之手 機門號轉寄同案被告甲子○○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並收取同案被 告甲子○○所交付之報酬15萬元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五第561頁之審判筆錄),足認上開15 萬元為被告本 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部分: 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所申辦之1萬多個門號,其中如犯罪事實一、㈠至 所示門號之SIM卡,固為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其餘大量 之門號SIM卡,亦為犯罪預備之物;然 該等SIM卡均未扣案,且是否仍屬被告所有及是否尚存在皆有未 明(業經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全部停用),又門號SIM卡單 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此部分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⒊另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同法第2條第2項並明確規定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此一規定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有關沒收事項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業於105年11月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施行,修正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項已遭移除,並將原條文第2項列為本條文,其立法理由略以:「一、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105年7月1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爰刪除原條文第1項 規定。有關涉及刑事部分之沒收規定,依刑法規定辦理。」等情,可知相關動物用偽藥、禁藥 沒收銷燬規定部分,已回歸刑法規定辦理。而扣案之犯罪事實一,編號1扣押物土黴素一瓶(110偵1423號所附110年度他字 220號卷287頁,保管字號:金門地檢110年度保管字7號,所有人:林志鴻),雖為供詐欺集團犯罪所用之物,然業經詐欺集團轉讓與林志鴻,由林志鴻主動提供警方查扣,又該物顯非被告所有,亦非林志鴻無正當理由取得,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又幫助犯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行之積極或消極行為而言。 其犯罪態樣與實行犯罪之正 犯有異,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行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從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70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幫助 之正犯對如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及購買人 之犯罪所得部分,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不予宣告沒收。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及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上開提供手機門號之行為 ,就犯罪事實一、㈣㈤即附表四編號1至6、附表五編號1至244、犯 罪事實一、即附表十三編號1、犯罪事實一即附表十八編 號1等部分,因該門號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騙民眾使用, 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迂迴層轉之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增加查緝困難,而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 罪,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因此行為人於主觀上就所欲掩飾、隱匿 之不法所得係源於「特定犯罪」即應有所認知,並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積極為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客觀行為,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始屬洗錢罪所欲處罰之範疇,而論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7號刑 事簡易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本案被告僅單純提供上開手機門號供詐欺集團使用,固可助益詐欺集團成員身分免予曝光而得製造偵查斷點,然客觀上並無因此可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而得助益詐欺集團製造金流斷點,故被告僅係於他人實施詐欺取財而提供手機門號,其主觀上尚非係基於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犯意而為前開行為,從而被告提供前開手機門號之行為,應僅成立幫助詐欺得利罪(即犯罪事實一、㈣㈤即附表四編號1至 6、附表五編號1至244部分)、幫助恐嚇得利罪(即犯罪事實一 、即附表十三編號1部分)、幫助詐欺取財罪(即犯罪事實一 即附表十八編號1部分),而難併以幫助一般洗錢罪相繩;就此 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上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幫助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41條,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動物用藥 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 1項第1款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10條、第212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55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第339條之4第2項、第346第2項、第358條、第35 9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玟瑾(臺北地檢)、方勝詮(桃園 地檢)、劉俊良(高雄地檢)、郝中興(新北地檢)、林永(臺東地檢)移送併辦,檢察官席時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 民 國112 年 6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nbs p; 法 官 黃 建都 &nbs p; 法 官 張少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n bsp; & nbsp; ; &n bsp; 書記官 蔡一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 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 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 為 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19條非公務機 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 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 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 或經蒐集 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 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7款但書規定禁止 對該資料 之處理或利用時, 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 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 產權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 罰金。以 重製於光碟之方 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 以公開口 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 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 金。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 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 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 ,亦同。 動物用藥品 管理法第35條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 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 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農藥管理 法第4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為第7條第1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二、將第24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專供輸出用 之農藥於 國內販賣或移作 他用。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 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 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 力 、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編號 購買人犯罪事實證據清單所犯法條偵查卷宗1. 馬夢君"false" style="outline: none;">1.詐欺集團以109年5月22日瀚鑫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同年5月26日下午12時53分在蝦皮公司註冊「yyy52017」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一般口罩1500片於口罩上打印製「Made In Taiwan」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汎錫航空貨運公司於109年8月11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ef="colText" 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px; padding-left: 24px; text-align: justify;">1.被告甲L○○110年1月27日警詢供述(金門地檢110偵360號所附警卷3-7頁)2.證人馬夢君110年2月6日警詢供述(金門地檢110偵360號所附警卷67-71頁)3.被告甲L○○聲明書及申辦門號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金門地檢110偵360卷13-55頁)4.蝦皮公司110年2月24日、4月23、8月25日函及附件門號註冊驗證文件(金門地檢110偵360號所附警卷59-61頁、110偵360號卷23、29-31頁)5.蝦皮購物網截圖(金門地檢110偵360號所附警卷73-77頁)6.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函文、通聯調閱查詢單(金門地檢110偵360號所附警卷63-65、85頁)。7.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暨口罩外觀照片(金門地檢110偵360號所附警卷87-101、105頁)8.研商處理查獲進口偽MIT口罩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紀錄(金門地檢110偵360號所附警卷57-58頁)1.刑法第30條第1項2.刑法第255條第2項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1.金門地檢110年度偵360號2.金門地檢110年度偵360號所附警卷2. 吳佳樺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詐欺集團以109年5月22日瀚鑫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同年6月3日下午12時41分在蝦皮公司註冊「vip1688」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一般口罩200片打印製「MadeIn Taiwan」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亞風航空貨運公司於109年8月11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1.刑法第30條第1項2.刑法第255條第2項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1.金門地檢110年度偵593號卷2.金門地檢110年度偵593號所附警卷3. 詹琪毅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詐欺集團以109年6月8日瀚鑫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同年6月23日凌晨0時1分在蝦皮公司註冊「139yvqglxy」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一般口罩400片打印製「Made In Taiwan」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亞風航空貨運公司於109年8月11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1.刑法第30條第1項2.刑法第255條第2項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1.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509號卷宗2.金門地檢110偵509卷所附警卷4. 郭郁琳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詐欺集團以109年6月8日瀚鑫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同年6月23日凌晨0時1分在蝦皮公司註冊「139yvqglxy」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一般口罩500片打印製「Made In Taiwan」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亞風航空貨運公司於109年8月11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1.刑法第30條第1項2.刑法第255條第2項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olspan="1" rowspan="1">5. 邵昌漢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詐欺集團以109年6月8日瀚鑫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同年6月23日凌晨0時1分在蝦皮公司註冊「139yvqglxy」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一般口罩300片打印製「Made In Taiwan」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亞風航空貨運公司於109年8月11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1.刑法第30條第1項2.刑法第255條第2項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1.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4號卷宗2.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4號所附警卷6. 楊雅茹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詐欺集團以109年6月8日瀚鑫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同年6月23日凌晨0時1分在蝦皮公司註冊「139yvqglxy」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一般口罩500片打印製「Made In Taiwan」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亞風航空貨運公司於109年8月11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1.刑法第30條第1項2.刑法第255條第2項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1.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5號卷宗2.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5號所附警卷7. 莊添祿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詐欺集團以109年6月8日瀚鑫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同年6月30日凌晨0時1分在蝦皮公司註冊「bigboos002」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醫用口罩150片、200片、250片(分別詐騙莊添祿、黃柏餘、張靜瑜)打印製「Made In Taiwan」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翔和航空貨運公司於109年8月11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 style="outline: none;">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 text-align: justify;">1.被告甲L○○於110年1月27日警詢中之供述(110偵276號所附警卷1至5頁)2.證人陳妙惠於110年2月22日警詢中之證言(110偵276號所附警卷29至31頁)3.證人游高彥於109年12月30日警詢中之證言(110偵276號所附警卷39至41頁)4.證人莊添祿於110年1月22日警詢中之證言(110偵276號所附警卷11至13頁)5.證人黃柏餘於109年12月29日警詢中之證言(110偵276號所附警卷21至23頁)6.證人張靜瑜110年3月15日之聲明書(110年度他83號卷27頁)7.廖毓筑之聲明書及電子郵件(110年度他111號卷5、93至94頁)8.證人甲黃○○於109年12月23日警詢中之證言(110偵287號所附警卷29至32頁)9.證人楊瓊如於110年1月7日警詢中之證言(110偵288號所附警卷11至14頁)10.證人蔡政廷於110年1月19日警詢中之證言(110偵291號所附警卷17至20頁)11.證人黃章強於110年2月22日警詢中之證言(110偵350號所附警卷13至15頁)12.證人張凱雁於110年3月15日警詢中之證言(110偵361號所附警卷15至19頁)13.證人沈宣余於110年3月31日警詢、110年4月2日警詢中之證言(110偵566號所附警卷55至60頁)14.證人蘇梅菊於110年4月25日警詢中之證言(110偵566號所附警卷33至36頁)15.證人蘇梅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110偵566號所附警卷65至84頁)16.蝦皮公司110年1月21日、110年1月21日、110年3月24日函、110年8月25日函文暨附件(110偵276號所附警卷73至75頁、110字276號所偵卷35、41至43頁、110年度他字83號卷35至39頁、110年度他字111號卷49至53頁)17.通聯調閱查詢單(110偵276號所附警卷77至81頁)18.公司登記資料(110偵288號所附警卷37頁)19.蝦皮購物網網頁截圖(110偵276號所附警卷15、25頁、110年度他83號卷29至34頁、110年度他111號卷9至17、97至113頁、110字287號所附警卷33至35頁、110偵291號所附警卷27至47頁、110偵350號所附警卷23至29頁、110偵361號所附警卷21至23頁、110偵566號所附警卷43至53頁)20.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及通聯調閱查詢單(110偵276號所附警卷71頁、110年度他83號卷18、23頁、110年度他111號卷7、91頁、110偵287號所附警卷43頁、110偵566號所附警卷97至99、101頁)2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1日、110年1月7日函文(110偵288號所附警卷39至41頁、110偵291號所附警卷71至73頁、110偵350號所附警卷59頁、110偵361號所附警卷63至65頁)22.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暨口罩外觀照片(110偵276號所附警卷43至61、65至70頁、110年度他83號卷43至51、55至60頁、110年度他111號卷61至65、69至71、73至85頁、110偵287號所附警卷39至41、45至49、53至58頁、110偵288號所附警卷47至57、61至64頁、110偵291號所附警卷79至89、93至98頁、110偵350號所附警卷45至49、53至63頁、110偵361號所附警卷43至51、55至62頁、110偵566號所附警卷103至113、117至131頁)23.財政部關務署109年7月1日函文1份(110偵276號所附警卷63至64頁)24.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1月19日函文暨研商處理查獲進口偽MIT口罩專案小組2次會議紀錄(110年度他111號卷55至59頁、110偵291號所附警卷99至101頁)1.刑法第30條第1項2.刑法第255條第2項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ext" 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6、287、288、291、350、361、566號、110他字第83、111號卷宗2.上開偵卷所附警卷8. 黃柏餘9. 張靜瑜10. 廖毓筑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詐欺集團以109年6月8日瀚鑫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同年6月30日凌晨0時1分在蝦皮公司註冊「bigboos002」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醫用口罩1000片、150片、500片、600片、200片、50片、1000片(分別詐騙廖毓筑、 甲黃○○、楊瓊如、蔡政廷、黃章強、張凱雁、沈宣余)打印製「Made In Taiwan」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翔和航空貨運公司於109年8月11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11 甲黃○○12. 楊瓊如13. 蔡政廷14. 黃章強15. 張凱雁16. 沈宣余17. 李怡欣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詐欺集團以109年6月18日瀚鑫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同年7月1日中午12時26分在蝦皮公司註冊「liao599599」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一般口罩200片打印製「Made In Taiwan」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亞風航空貨運公司於109年8月12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tline: none;">px; padding-left: 24px; text-align: justify;">1.被告甲L○○110年1月27日警詢供述(金門地檢110偵359卷3-5頁)2.證人李怡欣109年12月22、110年3月15日警詢供述(金門地檢110偵359號所附警卷63-69、75-77頁)4.證人李淑慧110年4月27日警詢供述(金門地檢110偵359號所附警卷1-5頁)5.被告甲L○○聲明書及申辦門號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金門地檢110偵359卷11-53頁、所附警卷23-27頁)6.蝦皮公司110年2月9日、3月12日、4月23日、8月25日函及附件門號註冊驗證文件(金門地檢110偵359卷21-23、29-31頁、所附警卷55-59頁、110偵688卷所附警卷41-43頁)7.蝦皮購物網頁截圖(金門地檢110偵359卷71-74、79-89頁、110偵688卷所附警卷7-17頁)8.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1日函文 (金門地檢110偵359號所附警卷91-93頁)。9.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暨口罩外觀照片(金門地檢110偵359號97-121、110年偵字第688號所附警卷45-65、69-71頁)10.研商處理查獲進口偽MIT口罩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紀錄(金門地檢110偵359號95-96、110偵字第688號所附警卷67-68頁)1.刑法第30條第1項2.刑法第255條第2項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1.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9號卷宗2.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9號卷所附警卷18. 李淑慧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詐欺集團以109年6月18日瀚鑫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同年7月1日中午12時26分在蝦皮公司註冊「liao599599」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一般口罩1430片打印製「Made In Taiwan」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佳羿貨運公司於109年8月12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1.刑法第30條第1項2.刑法第255條第2項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1.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8號卷宗2.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8號卷宗所附警卷19. 盧沛珊eft: 24px; text-align: justify;">1.詐欺集團以109年6月18日瀚鑫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同年7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蝦皮公司註冊「hh520888」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一般口罩300片之外包裝打印製「Made In Taiwan」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亞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109年8月12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 text-align: justify;">1.證人盧沛珊110年5月6日聲明書(金門地檢110年偵576號所附警卷1頁)2.通聯調閱查詢單(金門地檢110年偵576號所附警卷9頁)3.蝦皮公司110年5月27日、8月25日函及附件門號註冊驗證文件(金門地檢110年偵576號卷35-37、43-45頁)4.蝦皮購物網網頁截圖(金門地檢110年偵576號卷1-3頁)5.全家便利商店寄收件資料(金門地檢110年偵576號所附警卷15頁)6.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暨口罩外觀照片(金門地檢110年偵576號所附警卷11、17-36頁)7.109年10月14日臺北關偽標MIT 口罩銷毀清表(金門地檢110年 偵576號所附警卷37頁)1.刑法第30條第1項2.刑法第255條第2項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1.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6號卷宗2.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6號所附警卷20. 陳雅玲: 24px; text-align: justify;">1.詐欺集團以109年6月18日瀚鑫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同年7月9日下午11時41分在蝦皮公司註冊「60ww6b34ob」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一般口罩300片之外包裝打印製「Made In Taiwan」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亞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109年8月12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false" style="outline: non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 text-align: justify;">1.被告甲L○○於110年1月27日警詢中之供述(110偵302號所附警卷1至3頁)2.證人陳雅玲於110年1月28日警詢中之證言(110偵302號所附警卷59至63頁)3.被告甲L○○聲明書暨其申辦1萬個門號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110偵302號所附警卷5至46、55頁)4.蝦皮公司110年4月23日、110年8月25日函文暨附件(110偵302號卷21至23、29至31頁)5.蝦皮購物網網頁截圖(110偵302號所附警卷65至66頁)6.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1日函文及配送資料(110偵302號所附警卷57、69至71頁)7.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暨口罩外觀照片(110偵302號所附警卷73至97頁)1.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2號卷宗2.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2號所附警卷21.黃陸雯蕙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 justify;">1.詐欺集團以109年6月8日瀚鑫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同年7月11日下午5時32分在蝦皮公司註冊「axut5bgtc」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一般口罩1000片之外包裝打印製「MiT」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翔和國際運通公司於109年8月11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td" colspan="1" rowspan="1">Text" 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adding-left: 24px;">1.被告甲L○○110年3月16日警詢供述(金門地檢110偵446號所附警卷1-4頁)2.證人黃陸雯蕙110年3月26日聲明書(金門地檢110偵446號所附警卷8之1頁)3.證人游高燕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金門地檢110偵446號所附警卷11-13頁)4.通聯調閱查詢單、公司登記查詢表(金門地檢110偵446號所附警卷39-43頁)5.蝦皮公司110年5月7日、7月1日函及附件門號註冊驗證文件(金門地檢110偵446號卷25-49、55-57頁)6.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函文(金門地檢110偵446號所附警卷35-37頁)7.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暨口罩外觀照片(金門地檢110偵446號所附警卷19-33、45-50頁)1.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6號卷宗2.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6號所附警卷3.金門地檢110年度聲調字7號卷22. 吳仁宏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詐欺集團以109年6月18日瀚鑫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同年7月16日下午3時34分在蝦皮公司註冊「dhdjd6484」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一般口罩150片之外包裝打印製「Made In Taiwan」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亞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109年8月12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tyle="text-indent: -24px; padding-left: 24px; text-align: justify;">1.被告甲L○○110年3月16日警詢供述(金門地檢110偵344號所附警卷1-5頁)2.證人110年1月25日警詢筆錄(金門地檢110偵344號所附警卷9-13頁)3.通聯調閱查詢單、公司登記查詢表(金門地檢110偵344號所附警卷37-38頁)4.蝦皮公司110年4月8日、8月25日函及附件門號註冊驗證文件(金門地檢110偵344號卷21-23、29-31頁)5.蝦皮購物網網頁照片(金門地檢110偵344號卷14-15頁)6.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4日函文(金門地檢110偵344號所附警卷34-36頁)7.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暨口罩外觀照片(金門地檢110偵344號所附警卷18-32頁)1.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4號卷宗2.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4號卷所附警卷23. 林亭妤" 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詐欺集團以109年6月29日瀚鑫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同年7月26日下午1時51分在蝦皮公司註冊「WHH2020」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一般口罩100片打印製「Made In Taiwan」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亞風航空及佳羿貨運公司於109年8月11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false" style="outline: none;">1.被告甲L○○110年1月27日警詢筆錄(金門地檢110偵第607號所附警卷5-8頁)2.證人林亭妤110年3月19日警詢筆錄(金門地檢110偵第607號所附警卷15-19頁)3.通聯調閱查詢單及"style" style="display: inline; background-color: rgb(252, 220, 0);">瀚鑫公司登記資料(金門地檢110偵第607號所附警卷3-4、9頁)4.蝦皮公司110年4月4日、6月1日、8月25日函及附件門號註冊驗證文件(金門地檢110偵第607號所附警卷11-14頁、110偵607號卷35-37、43-45頁)5.蝦皮購物網截圖(金門地檢110偵第607號所附警卷17頁)6.全家便利商店配送單(金門地檢110偵第607號所附警卷21頁)7.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暨口罩外觀照片(金門地檢110偵第607號所附警卷53-43頁)1.刑法第30條第1項2.刑法第255條第2項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1.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7號卷宗2.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7號卷所附警卷24. 陳孟暉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詐欺集團以109年6月20日好望角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同年8月9日下午5時40分在蝦皮公司註冊「aimi0660cn」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一般口罩5100片於口罩上打印製「Made In Taiwan」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汎錫航空貨運公司於109年8月18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e="false" style="outline: none;"> text-align: justify;">1.證人陳孟暉110年1月3日警詢供述(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7號23-29頁)2.通聯調閱查詢單及好望角公司登記資料(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7號19-21頁)3.蝦皮公司110年1月14日、4月23、8月25日函及附件門號註冊驗證文件(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7號15-17頁、110偵417號卷37-39、45-47頁)4.蝦皮購物網截圖(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7號27-28頁)5.宅急便配送單(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7號33頁)6.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暨口罩外觀照片(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7號35-50頁)1.刑法第30條第1項2.刑法第255條第2項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1.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7號卷宗2.金門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7號卷所附警卷25.魏銘垣(併辦) -24px; padding-left: 24px; text-align: justify;">1.詐欺集團以109年6月18日好望角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門號於在蝦皮公司註冊「hh520888」帳號。2.詐欺集團以中國產製之一般口罩300片於口罩上打印製「Made In Taiwan」等文字就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後,以上開帳號刊登販賣「MIT台灣製造…成人口罩…兒童口罩」等不實商品訊息,至不知情之購買人下標購買並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購買。3.嗣詐欺集團未經主關機關許可,委由不知情亞風航空貨運公司於109年8月11日報運進口貨物輸入來台,遭臺北關人員查獲銷毀。而購買人遲未收到貨物自行取消或系統自動取消而未付款。<div ref="colText" 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t: 24px; text-align: justify;">1.證人魏銘垣於110年8月29日警詢中之證言(110偵1424號所附110年度他字242號卷33至36頁)2.通聯調閱查詢單及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服務查詢服務(110偵1424號所附110年度他字242號卷41至45頁)3.蝦皮公司110年9月27日函文(110偵1424號所附110年度他字242號卷107至111頁)4.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110偵1424號所附110年度他字242號卷25至27頁)5.證人翁陳智瑋之聲明書(110偵1424號所附110年度他字242號卷21頁)6.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暨口罩外觀、包裹照片(110偵1424號所附110年度他字242號卷7至15、19、53至57頁)7.0000000臺北關偽標MIT口罩銷 毀清表(110偵1424號所附 110 年度他字242號卷17頁)1.刑法第30條第1項2.刑法第255條第2項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