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湯雅雯、傅仰洹、黃怡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雅雯 選任辯護人 劉欣怡律師 被 告 傅仰洹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沃實律師 被 告 黃怡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3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雅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表三所示之給付方式及方法向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損害賠償金額。 傅仰洹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黃怡錚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楊雅璧(於民國113年9月7日死亡,另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 理判決)係金信華銀樓(址設金門縣○○鎮○○路00號)之負責 人,傅仰洹係永成特產行、永旺特產行(均址設金門縣○○鎮 ○○路000巷00號)之負責人,黃怡錚係蕎妝美業企業社(址 設金門縣金湖鎮市○○路000號)之負責人。其等均為商業會 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以其等經營之商行名義與銀行簽訂特約商店合約,應以實際消費之簽帳單始得向銀行請款,不得以刷卡方式從事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楊雅璧、湯雅雯竟與陳亞薇,而傅仰洹、黃怡錚則分別與陳亞薇(陳亞薇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9號、福建高等法院 金門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確定)於111年1月至3 月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陳亞薇分別與上開商行負責人及湯雅雯約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分潤方式,並由無消費真意之陳亞薇或湯雅雯持附表二所示之人之信用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二所示之商行向各金融機構申設使用之刷卡機刷卡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而製作無交易事實之簽帳單會計憑證,經陳亞薇事先徵得附表所示之人同意授權使用,由陳亞薇或湯雅雯分別在其上簽署持卡人姓名,完成刷卡交易。再由楊雅璧、傅仰洹、黃怡錚依事先約定利潤,當場將刷卡金額扣除約定利潤後,給付現金予陳亞薇或湯雅雯,嗣再由上開商業負責人將不實消費日期及消費金額之資料,透過電子簽帳端末機傳送之方式,經由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結算後,使發卡銀行因誤認確有消費之事實,如數代墊刷卡費用予收單銀行,收單銀行扣除手續費後,再將剩餘款項撥入上開商行指定之受款帳戶,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撥款之正確性,並致使發卡銀行遭受呆帳風險。 二、案經吳佳蓉、張婷暖、黃喬茵告發由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雅雯、傅仰洹、黃怡錚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11至412頁),核與證人王仁祺、陳亞婷、吳佳蓉、蔡宏偉、吳欣怡、黃喬茵(原名黃淑妃)、陳怡潔、何青倫、張婷暖、陳怡玲、許育柔、陳為隸、許火權、張雅琪、魏根宏、何青怡、呂政洋、王德平、陳筱涵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卷一第521至522、543至548頁、警卷卷二第653至669、679至681、705至708、713至716、747至751、801至807、809至812、943至947、973至982、999 至1000、1009至1012、1019至1022、1027至1029、1033至1035、1045至1055、1105至1107、1115至1119、1121至1124、1127至1131、1163至1172、1173至1175、1263至1271頁),及證人陳亞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卷一第293至295、317至326、403至413、491至499頁、偵卷第53至54、175至176頁、本院卷第413至420頁),且有陳亞薇刷卡簽單一覽表(金信華銀樓)、金門縣警察局111年3月29日金警刑字第1110006543號交易明細(金信華銀樓)、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結果(金信華銀樓)、陳亞薇刷卡簽單一覽表(德風鐘錶銀樓)、湯雅雯(及李華倫)損失列表、湯雅雯提供轉帳紀錄、本票、信用卡帳單、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湯雅雯提供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及其配偶李華倫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陳亞薇持用之信用卡及手機內信用卡照片、被害人案情概述(損失金額統計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偵查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公務電話紀錄表、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湯雅雯提供其與其配偶李華倫之相關帳單、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本票、湯雅雯損失統計表、陳亞薇刷卡簽單一覽表(永成、永旺特產行)、陳亞薇持各被害人信用卡刷卡紀錄(永成、永旺特產行)、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結果(永成、永旺特產行)、蕎妝美業企業社之刷卡交易明細、請款明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結果(蕎妝美業企業社)、陳亞薇持用之信用卡及手機內信用卡照片(總表)、信用卡被害人名冊、陳亞薇持各已報案之被害人信用卡刷卡紀錄(依日期排序)、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陳亞薇與「刷卡換現金」呂俊興(0000-000000)對話截圖、刷卡換現金廣告)、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陳亞薇手機內網路刷卡交易紀錄照片)、金門縣警察局111年3月29日金警刑字第1110006543號交易明細(德風商行)、金門縣警察局111年3月29日金警刑字第1110006543號交易明細(永成行)、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陳亞薇之手機備忘錄截圖)、陳亞薇案各被害人損失列表、陳亞薇刷卡簽單一覽表(德風鐘錶銀樓)、陳雅婷(陳亞薇姊姊)帳戶交易明細、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結果(雙圓商行)、永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帳戶交易明細(陳亞薇)、金門縣警察局刑案採證照片(陳亞薇自製之紀錄表)、陳亞薇持各被害人信用卡刷卡紀錄(依地點排序)、陳亞薇提供之信用卡及金融卡清單、金門縣警察局111年5月1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持有人:陳亞薇)、本案相關信用卡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搜索人:陳亞婷)、金門縣警察局刑案證物照片(於陳亞婷處扣得之存摺照片、金融卡照片)、金門縣警察局刑案證物照片(於陳亞婷處扣得之存摺照片、金融卡照片)、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照片黏貼紀錄表(陳亞薇與陳亞婷間之對話紀錄截圖)、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3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吳佳蓉)、111年3月25日吳佳蓉提供相關資料(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W.」對話截圖、簡訊截圖、 土銀帳戶明細、兆豐商銀信用卡帳單)、陳亞薇傳給吳佳蓉通訊軟體LINE的語音譯文、111年4月16日吳佳蓉提供帳戶轉帳、支出等相關資料、吳佳蓉與陳亞薇間之LINE對話截圖、吳佳蓉、吳欣怡、蔡宏偉信用卡刷卡紀錄一覽表、吳欣怡提供信用卡帳單、相關交易明細、吳佳蓉損失列表、吳佳蓉提供本票影本、轉帳紀錄、現金面交地點、金額、信用卡帳單、吳欣怡提供信用卡帳單、蔡宏偉提供信用卡帳單、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公務電話紀錄表、黃喬茵(舊名黃淑妃)與陳亞薇間對話紀錄截圖、借刷卡額度明細表、相關交易明細、陳亞薇傳給黃喬茵(舊名黃淑妃)通訊軟體LINE的語音譯文、黃喬茵(舊名黃淑妃)及林志遠損失列表、黃喬茵(舊名黃淑妃)提供之信用卡帳單、陳亞薇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陳怡潔轉帳交易紀錄、陳怡潔與陳亞薇間之對話紀錄截圖、陳亞薇與陳怡潔語音對話譯文、陳怡潔轉帳交易紀錄、陳怡潔(陳彥如)損失列表、陳怡潔轉帳交易紀錄、陳怡潔提供信用卡交易明細、何青倫損失列表、何青倫提供信用卡帳單、銀行轉帳資料、與陳亞薇對話紀錄、金融帳戶資料、張婷暖(洪銘駿、王明羨)損失列表、張婷暖提供信用卡帳單、其所有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陳亞薇持各被害人信用卡刷卡紀錄(張婷暖)、陳怡玲提供信用卡帳單、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公務電話紀錄表、陳怡玲損失列表、許育柔與陳亞薇間對話紀錄截圖、許育柔損失列表、許育柔提供信用卡帳單資料、陳為棣損失列表、陳為棣提供信用卡帳單、許火權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W.」陳亞薇對話截圖、許火權損失列表、許火權提供信用卡帳單、張雅琪提供信用卡帳單、張雅琪損失列表、魏根宏提供與陳亞薇IG、Line對話紀錄截圖、損失列表、信用卡刷卡紀錄、何青怡損失列表、呂政洋提供信用卡帳單、信用卡、實體店面刷卡紀錄一覽表、呂政洋與暱稱「W.」陳亞薇對話截圖、Line記事本內容、陳亞薇以何青倫名義簽立之單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結果(德風商店)、陳亞薇刷卡簽單一覽表(德風鐘錶銀樓)、德風鐘錶銀樓(特店代號:0000000000)所有刷卡紀錄、德風鐘錶銀樓(特店代號:0000000000)陳亞薇持用之信用卡刷卡紀錄、德風鐘錶銀樓刷卡資料明細、陳亞薇前往德風鐘錶銀樓消費使用之信用卡、德風鐘錶銀樓刷卡資料明細、張雅琪刷卡列表、魏根宏刷卡列表、何青怡刷卡列表、呂政洋刷卡列表、交易明細(金信華銀樓、永成行、永旺行、德風銀樓)、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被告湯雅雯提供之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受陳亞薇之託擔任會首之會單及陳亞薇傳訊予被告當期標會之人、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陳亞薇)、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號、111年度易字第29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法院112年度 上易字第1號判決、何青怡提供信用卡帳單、何青怡信用卡 刷卡金額總計、交易明細(樂芙LOVE手作美學)、本院113 年度附民字第95、97、99號言詞辯論程序筆錄、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楊雅璧除戶謄本、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8 、89、96、97、98、99、104、105、110、111號言詞辯論筆錄、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見警卷卷一第13至39、55至99、125、147至221、259至263、267至268、283至287、297至316、327至390、393至402、415至467、470至489、501至520、525至542、551至556、559至641至649頁、警卷卷二第665、671至677、683至703、717至745、753至799 、815至942、949至972、983至1003、1007至1008、1013至1026、1031、1037至1043、1059至1103、1109至1113、1125 至1126、1133至1161、1176至1260、1283至1290頁、偵卷第15至29、77、155至165、179至246頁、他7卷第41頁、本院 卷第245至274、379、461至470、475至482、487至496、501至508、513至520、525至534、539至546、553至560、565至570、575至584頁),堪信被告等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可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之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核被告湯雅雯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⒉核被告傅仰洹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⒊核被告黃怡錚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罪數: ⒈被告湯雅雯與傅仰洹及黃怡錚,分別於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時空密接情境下,多次為無實際交易之假刷卡犯行,均係基於單一犯意,其時間密接,手法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均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論以一罪,即法律上之一行為。 ⒉被告湯雅雯所為3人以上共同為無實際交易之假刷卡犯行,係 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已如前述,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起訴書認此部分應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⒊被告傅仰洹所為無實際交易之假刷卡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已如前述,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⒋被告黃怡錚所為無實際交易之假刷卡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已如前述,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共犯關係 ⒈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 ⑴被告湯雅雯、楊雅璧、陳亞薇就附表二所示之金信華銀樓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傅仰洹、陳亞薇就附表二所示之永成特產行、永旺特產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⑶被告黃怡錚、陳亞薇就附表二所示之蕎妝美業企業社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不予減輕其刑之說明: 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又刑法第59條之「犯罪之情狀」與第57條之「一切情狀」,兩者固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亦應就犯罪一切情形予以考量,但仍應審酌其犯罪情狀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故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不排除審酌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之事由,惟其程度必須達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45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至被告坦承犯行,無不良素行,人品尚佳,一時衝動,犯後已與被害人和解,向被害人道歉等情狀,僅屬行為人之品行或犯罪後態度良好之問題,並非犯罪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僅得為法定刑期內從輕科刑之標準,未可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28號、80年度台上字第4777號、82年度台上字第5236號、84年度台上字第4019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 ⒉被告湯雅雯之辯護人雖替被告湯雅雯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等語(見本院卷第449、453頁),惟查,被告雖最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然此僅為被告之品行或犯罪後態度之考量問題,僅得為本院法定刑期內從輕科刑之標準(本院亦於量刑予以考量,如後所述),本案尚難認有何犯罪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之情形,亦難認有何法重情輕之情形。是以,本案如遽予減刑,將不足以使被告罰當其罪,並易使其他潛在行為人產生投機心態,故無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自與刑法第59條之規定要件不符,無從援引為對被告湯雅雯減刑之依據。 ㈤量刑: ⒈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之態度,係指被告行為後至偵查及審判終結前,其面對犯行時所持之態度,舉凡犯後坦承供述犯行,協助檢警查獲其他正共犯、是否積極填補被害人損害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均屬被告之犯後態度。簡言之,所謂犯後態度,係包含行為人之「犯後認罪」、「犯後行為」、「犯後悔悟之表現」等情事,而非僅單一考量被告是否於法院審理階段為認罪之表示。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 ⑴被告湯雅雯: 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利益,進行無實際交易之假刷卡犯行,藉此獲取報酬,實應予以嚴懲;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並與被害人間達成和解、調解,亦就被害人呂政洋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表示不爭執,此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4、66至73號調解筆錄、被害人 許育柔與被告湯雅雯之刑事賠償約定書、113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卷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69至470、495 至496、507至508、519至520、533至534、545至546、559至560、569至570、583至590頁,附民卷第72頁),足認其犯 罪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已2年無工作、目前 擔任家管、已婚、育有2名子女、需扶養公公婆婆之智識程 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51頁),暨其他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⑵被告傅仰洹: 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利益,進行無實際交易之假刷卡犯行,藉此獲取報酬,實應予以嚴懲;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並與被害人間達成和解,亦就被害人呂政洋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表示不爭執,此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5、71號調解筆錄、113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卷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81至482、559至560頁,附民卷第72頁),且於本院調解程序中主動提高賠 償額度,並當庭開立支票予被害人,揆諸上開見解,足徵其已積極填補被害人之損失,堪認犯罪後態度良好;兼衡其自陳軍校專科班畢業、做生意維生、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80,000元、已婚、育有2名子女、無需扶養子女、只需扶養 母親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51頁) ,暨其他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⑶被告黃怡錚: 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利益,進行無實際交易之假刷卡犯行,藉此獲取報酬,實應予以嚴懲;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並與被害人間達成和解,亦就被害人呂政洋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表示不爭執,此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55至57號調解筆錄、113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卷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1至252、265至266、273至274頁,附民卷第72頁),且於本院宣判前,履 行完畢上開調解筆錄之給付,足見其犯罪後態度尚佳;兼衡其自陳專科肄業、從事服務業、月收入40,000元至60,000元不等、離婚、與前夫共同扶養2名子女、每月需支出扶養費30,000元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51頁),暨其他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緩刑: ⒈被告湯雅雯: ⑴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審酌其於審理中坦認犯行,認被告經此偵查、審理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衡以被告願分期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失(支付方式如附表三所示),且經被害人等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是以,如由本院宣告緩刑,使得被告得利用毋須入監執行之機會,儘速賠償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對被害人之權益較為有利,認被告以暫不執行其刑較為適當,並衡酌本案之犯罪程度,爰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 ⑵又被告雖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同意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給付,然為免被告於緩刑宣告後未能依和解筆錄履行賠償,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如附表三所示之給付方式及方法,給付被害人等如附表三所示之損害賠償金額,以保障被害人等之權益。 ⑶此外,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害人等得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⒉被告傅仰洹: 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經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審酌其於審理中坦認犯行,認被告經此偵查、審理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衡以被告已賠償被害人(被害人呂政洋部分,則另由本 院以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等所受損失,且經被害人等均同意 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是以,本院認為本案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⒊被告黃怡錚: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固非可取,惟審酌其於審理中坦認犯行,認被告經此偵查、審理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衡以被告已賠償被害人(被害人呂政洋部分,則另由本院以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等所受損失,且經被害人等均同意給予 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是以,本院認為本案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 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而刑法沒收犯罪所得,本質上是一種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藉由沒收犯罪所得以回復犯罪發生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因刑事不法行為而取得被害人財產,該財產一旦回歸被害人,就已充分達到排除不法利得,並重新回復到合法財產秩序的立法目的;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賠償並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產生過於嚴苛之法律效果(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2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另沒收制度旨在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沒收。故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反之,若犯罪行為人雖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完全未賠償或僅賠償其部分損害,致其犯罪所得尚超過其賠償被害人之金額者,法院為貫徹前揭新修正刑法之理念(即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所生利益),仍應就其犯罪所得或所生利益超過其已實際賠償被害人部分予以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5號刑事判決參照)。 ㈡查本案被告等均有獲得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分別係被告湯雅雯50,000元、被告傅仰洹109,000元、被 告黃怡錚135,000元,業經被告傅仰洹、黃怡錚及證人陳亞 薇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55、第413至420頁)。其中被告 傅仰洹已分別賠償被害人林和富(原名:林志遠)、吳佳蓉180,000元、240,000元(見本院卷第481、560頁);被告黃怡錚已分別賠償被害人陳為隸、吳駿德、何青怡106,666元 、30,000元、13,333元(見本院卷第251、265、273頁),是以,就被告傅仰洹、黃怡錚部分,既然已完全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揆諸上開見解,本院認如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不再諭知沒收。另就被告湯雅雯部分,雖然已與各被害人間達成和解,並將和解內容作為本案緩刑之條件,然其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完全賠償並填補被害人之損失,惟被告湯雅雯就附表三所賠償予被害人之部分,已經超過其於本案所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本院亦認如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不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宇倢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漢森、張維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鍾雅婷 得上訴(2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分潤對象 分潤方式 犯罪所得 1 楊雅璧 (金信華銀樓之負責人) 楊雅璧分得刷卡金額之百分之10(10%) 83萬6,700元 (計算式:836萬7,000元×10%) 2 傅仰洹 (永成特產行、永旺特產行之負責人) 傅仰洹分得刷卡金額之百分之5(5%) 10萬9,000元 (被告於本院113年7月4日準備程序中自承,見本院卷第155頁) 3 黃怡錚 (蕎妝美業企業社之負責人) 黃怡錚分得刷卡金額之百分之10(10%) 13萬5,000元 (被告於本院113年7月4日準備程序中自承,見本院卷第155頁) 4 湯雅雯 每次刷卡2,000元報酬(以同一日之刷卡行為計算1次,非按刷卡人數) 5萬元 【依113年9月19日訊問證人陳亞薇後,確認湯雅雯之刷卡次數為20至30次之間(本院卷第417頁),爰採中間數25次計算其犯罪所得,計算式:2,000元×25次】 附表二: 編號 持卡人 信用卡發行銀行及卡號 刷卡店家 刷卡日期 刷卡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吳佳蓉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 永成特產行 111年3月4日 8萬元 警卷卷二第738頁 2 吳佳蓉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永成特產行 111年3月4日 16萬5,000元 警卷卷二第739頁 3 蔡宏偉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永成特產行 111年3月4日 15萬元 警卷卷二第745頁 4 蔡宏偉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永旺特產行 111年3月4日 14萬元 警卷卷二第745頁 5 吳欣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10日 18萬元 警卷卷二第719頁 6 黃喬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8日 3萬元 警卷卷二第796頁 7 黃喬茵 樂天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8日 5萬元 警卷卷二第797頁 8 林志遠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7日 22萬元 同上 9 林志遠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8日 20萬元 同上 10 林志遠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8日 40萬元 警卷卷二第795頁 11 林志遠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永旺特產行 111年3月3日 20萬元 警卷卷二第794頁 12 林志遠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永成特產行 111年3月3日 20萬元 同上 13 陳怡潔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2日 25萬元 警卷卷二第931頁 14 陳怡潔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2日 8萬元 同上 15 陳怡潔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2日 25萬元 同上 16 陳怡潔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0日 30萬元 警卷卷二第932頁 17 陳怡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9日 15萬元 警卷卷二第933頁 18 陳怡潔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2日 3萬元 警卷卷二第934頁 19 陳怡潔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2日 3萬元 同上 20 陳怡潔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2日 5萬元 同上 21 陳怡潔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2日 4萬元 同上 22 陳怡潔 匯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2日 10萬元 警卷卷二第938頁 23 陳怡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6日 5萬元 警卷卷二第939頁 24 陳怡潔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10日 16萬元 警卷卷二第942頁 25 陳彥如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2日 5萬元 警卷卷二第940頁 26 陳彥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6日 2萬元 無證據 27 何青倫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8日【起訴書附表誤植為1月19日,應予更正,詳警卷卷二第951頁】 19萬元 警卷卷二第951頁 28 何青倫 匯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4日 12萬元 同上 29 何青倫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6日 10萬元 警卷卷二第952頁 30 何青倫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6日 17萬8,000元 同上 31 吳駿德 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蕎妝美業企業社 111年2月22日 3萬元 警卷卷二第958頁 32 吳駿德 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蕎妝美業企業社 111年2月22日 3萬元 同上 33 吳駿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4日 2萬元 警卷卷二第959頁 34 吳駿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4日 3萬元 同上 35 吳駿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4日 5萬元 同上 36 吳駿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蕎妝美業企業社 111年2月22日 3萬元 同上 37 張婷暖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0年12月30日 9萬元 警卷卷二第985頁 38 張婷暖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7日 8萬元 同上 39 張婷暖 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9日 13萬元 警卷卷二第986頁 40 張婷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9日 7萬元 警卷卷二第989頁 41 洪銘駿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4日 19萬元 警卷卷二第994頁 42 洪銘駿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2日 18萬元 警卷卷二第993頁 43 洪銘駿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6日 3萬元 同上 44 王明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9日 5萬元 警卷卷二第995頁 45 王明羨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10日 20萬元 警卷卷二第996頁 46 王明羨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6日 12萬元 警卷卷二第997頁 47 王明羨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7日 6萬元 同上 48 陳怡玲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蕎妝美業企業社 111年2月22日 10萬元 警卷卷二第1013頁 49 許育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9日 14萬7,000元 警卷卷二第1025頁 50 許育柔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9日 9萬3,000元 警卷卷二第1026頁 51 陳為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蕎妝美業企業社 111年2月22日 32萬元 警卷卷二第1031頁 52 許火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7日 10萬元 警卷卷二第1043頁 53 張雅琪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6日 6萬元 警卷卷二第1076頁 54 張雅琪 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6日 10萬元 警卷卷二第1097頁 55 張雅琪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6日 3萬5,000元 警卷卷二第1076頁 56 張雅琪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4日 9萬5,000元 警卷卷二第1067頁 57 張雅琪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4日 10萬元 警卷卷二第1090頁 58 張雅琪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8日 9萬5,000元 警卷卷二第1079頁 59 張雅琪 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8日 10萬元 警卷卷二第1099頁 60 魏根宏 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8日 15萬元 警卷卷二第1113頁 61 何青怡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6日 7萬8,000元 偵卷第243頁 62 何青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2日 9萬8,000元 同上 63 何青怡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4日 10萬元 偵卷第245頁 64 何青怡 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7日 4萬元 偵卷第244頁 65 何青怡 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4日 3萬元 同上 66 何青怡 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 蕎妝美業企業社 111年2月22日 4萬元 偵卷第241頁 67 呂政洋 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2日 5萬5,000元 警卷卷二第1141、1147頁 68 呂政洋 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蕎妝美業企業社 111年3月3日 7萬元 警卷卷二第1141、1148頁 69 呂政洋 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永成特產行 111年3月3日 3萬元 同上 70 呂政洋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4日 20萬元 警卷卷二第1141頁 71 呂政洋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4日 12萬元 同上 72 呂政洋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4日 20萬元 同上 73 呂政洋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4日 10萬元 同上 74 呂政洋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5日 3萬5,000元 同上 75 呂政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7日 12萬元 警卷卷二第1142頁 76 呂政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8日 17萬5,000元 同上 77 呂政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蕎妝美業企業社 111年2月22日 3萬元 警卷卷二第1138、1142頁 78 呂政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蕎妝美業企業社 111年2月22日 5萬元 同上 79 呂政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蕎妝美業企業社 111年2月22日 2萬2,000元 同上 80 呂政洋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8日 24萬元 警卷卷二第1143、1152頁 81 呂政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9日 15萬元 警卷卷二第1143、1153頁 82 呂政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2月4日 15萬元 同上 83 呂政洋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2日 14萬元 警卷卷二第1143、1154頁 84 呂政洋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5日 10萬元 警卷卷二第1144頁 85 呂政洋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26日 14萬5,000元 同上 86 呂政洋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蕎妝美業企業社 111年2月22日 19萬8,000元 警卷卷二第1144、1156頁 87 呂政洋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8日 19萬8,000元 同上 88 呂政洋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信華銀樓 111年1月10日 14萬元 警卷卷二第1145、1157頁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損害賠償金額 給付方法 給付方式 1 吳欣怡 30,000元 湯雅雯自114年1月1日起,每月給付500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匯款至吳欣怡於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4號調解筆錄所指定之中華郵政帳號(見本院卷第469頁)。 2 何青倫 100,000元 湯雅雯自114年1月1日起,每月10日給付3,000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匯款至何青倫於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6號調解筆錄所指定之永豐銀行帳號(見本院卷第495頁)。 3 吳駿德 30,000元 湯雅雯自114年1月1日起,每月10日給付500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匯款至吳駿德於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7號調解筆錄所指定之永豐銀行帳號(見本院卷第508頁)。 4 張雅琪 108,000元 湯雅雯自114年1月1日起,每月10日給付3,000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匯款至張雅琪於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8號調解筆錄所指定之中華郵政帳號(見本院卷第519頁)。 5 何青怡 30,000元 湯雅雯自114年1月1日起,每月10日給付1,000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匯款至何青怡於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9號調解筆錄所指定之中華郵政帳號(見本院卷第534頁)。 6 黃喬茵(原名:黃淑妃) 20,000元 湯雅雯自114年1月1日起,每月10日給付500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匯款至黃喬茵(原名:黃淑妃)於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70號調解筆錄所指定之永豐銀行帳號(見本院卷第545頁)。 7 林和富(原名:林志遠) 100,000元 湯雅雯自114年1月1日起,每月10日給付2,000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匯款至林和富(原名:林志遠)於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71號調解筆錄所指定之中華郵政帳號(見本院卷第559至560頁)。 8 陳彥如 25,000元 湯雅雯自114年1月1日起,每月10日給付500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匯款至陳彥如於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72號調解筆錄所指定之兆豐銀行帳號(見本院卷第569頁)。 9 陳怡潔 192,000元 湯雅雯自114年1月1日起,每月10日給付4,000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匯款至陳怡潔於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73號調解筆錄所指定之兆豐銀行帳號(見本院卷第583頁)。 10 呂政洋 32,000元 湯雅雯應給付呂政洋新臺幣3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