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 被 告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林茂林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8,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