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玉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林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16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